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 · 官方网站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

Sichua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For Elderly Care and Assistance

028-85056130
工作日 9:00 - 17:00

以心呵护 · 让爱常在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成立于2016年,
秉承"为国家社会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的使命,致力于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养老助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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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拍照摄影,让照片成为老人"看得见的记忆",
缓解空巢生活的孤独感,为晚年生活增添情感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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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共融 · 情满夕阳"走进社区慰问行动,
累计开展社区助老活动超200场次,惠及老年群体逾2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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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受益老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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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
累计筹得善款
200+场次
社区助老活动

关于我们 ABOUT US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成立于2016年,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募慈善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510000MJQ071884Y,注册资金400万元,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民政厅,具有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基金会以"为国家社会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为使命,秉持"关爱老人、专业服务、团队合作、社会责任、创新进取、志愿者服务"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养老助老服务体系。

2024-2025年在社会各界爱心力量的支持下,基金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政策要求,聚焦四川省老龄化社会痛点,以"让每位老年人都能享有幸福晚年"为使命,扎实推进各项养老助老公益事业。

理事会 BOARD OF DIRECTORS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行使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包括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每届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骆小红

理事长 · 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发起人之一,长期致力于养老助老公益事业,带领基金会全面贯彻《慈善法》及基金会章程,推动基金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谢 雨

秘书长

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管理,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秘书处工作,统筹各项目实施与对外合作,推动基金会资源整合与公益创新。

理事会集体

5 名理事

来自养老服务、医疗健康、爱心企业、慈善组织等领域的专业人士,集体决策基金会重大事项,确保基金会规范运行、阳光透明。

理事会主要职权

  • 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 BOARD OF SUPERVISORS

监事会是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设立。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确保基金会依法依规运行、捐赠财产规范使用。

监事会成员

监 事

钟小波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5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独立于理事会和秘书处行使监督职权。

任职资格

任职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相应工作阅历和经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确保监督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独立监督

监督机制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主要职责

  •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 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与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一致)

荣誉资质 HONORS & QUALIFICATIONS

基金会严格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法》要求规范运作,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慈善组织 · 法人登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510000MJQ071884Y

有效期:2023.12.14 - 2027.12.14 · 发证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公募资格 · 公开募捐 · 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有效期:2023.12.20 - 2027.12.20 · 发证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章程与制度 CHARTER

本基金会的章程经2016年5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是基金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依据。章程共分七章五十五条,涵盖总则、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管理、终止与清算、章程修改及附则等内容。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四川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国家社会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通过公益基金的募集和使用,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养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四川助老之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成都市。

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要求,依法组织开展募集、捐赠活动;资助和推动养老助老事业发展,依法组织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公益活动。

3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4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财政拨款;

(三)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筹集;

(四)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资助养老事业的发展;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面向全社会进行的大规模的募集捐赠活动,及100万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5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捐赠给社区困难老人等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
第六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7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如需查阅完整章程或了解最新修订情况,请联系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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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PARTY BUILDING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党建引领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将党建工作与养老助老主业深度融合,以"党建红"引领"夕阳红",用实际行动诠释"以心呵护·让爱常在"的初心使命。

党支部
党建工作制度
党建活动

基金会党支部

中共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支部委员会,是基金会党建工作的核心组织,在四川省社会组织党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党支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主要职责:

①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③ 加强对基金会重要决策、政治方向、公益项目实施等方面的政治把关,确保基金会始终坚持公益属性、依法依规运行;

④ 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基金会全体员工在养老助老事业中践行党的宗旨;

⑤ 抓好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支部书记

负责党支部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党建工作年度计划,主持支部重要会议和活动。

组织委员

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组织工作。

宣传委员

负责党的理论宣传、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建活动宣传报道和精神文明建设。

纪检委员

负责党风党纪教育、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纪情况,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体系涵盖党支部的日常运作、组织生活、党员管理、廉政建设等关键环节,是党建工作规范化、长效化的根本保障。

党支部工作制度

明确支部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主要职责,规范党支部日常工作流程。

三会一课制度

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确保组织生活常态化。

组织生活会制度

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员党性锻炼和党内民主监督。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党性分析,评定党员等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党费,建立党费专账管理,定期公示党费使用情况。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制定党员年度学习计划,建立学习档案,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每月固定一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结合养老助老业务开展特色党建活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明确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基金会党支部坚持以党建引领公益,将党日活动开到敬老院、开到社区、开到乡村,把党的温暖送到老年群体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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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月
郫都区适老化改造工程 · 党员先锋在行动

基金会党支部参与郫都区"适老化改造工程"物资捐赠发放活动启动仪式,党员志愿者带头搬运科技智能设备和适老化辅具,将温暖送到困境老人手中。

2025
11月
科谷健康联合行动 · 党建共建新模式

基金会党支部联合科谷健康在西充县两个社区开展公益健康检测,20分钟精准检测12000项健康指标,建立"企业党组织+基金会党支部"协同服务社区新模式。

2025
10月
温江区适老化改造 · 党员带头送温暖

温江区大学城社区启动仪式现场,基金会党员志愿者带头发放跌倒传感器、智能生命体征监测仪、轮椅、拐杖等适老化辅具64件,让困境老人乐享幸福晚年。

2025
3月
春日关怀 · 洞磬沟空巢老人慰问

2月26日"龙抬头"前夕,基金会党支部组织党员志愿者深入洞磬沟山区,为35位老人提供理发、指甲修剪、血压血糖检测等免费服务,将党组织的关怀送到空巢老人身边。

2025
春节
春节慰问 · 成都东部新区敬老院行动

1月16日,基金会党支部组织党员志愿者走进成都东部新区壮溪镇、武庙镇、丹景街道及双流区黄龙溪四个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人们提供生活照料,传递党组织的温暖与关爱。

2026
1月
寒冬送暖 · 助老暖冬慰问行

1月,基金会党员志愿者在郫都区、新都区、西充县等区域开展暖冬慰问,为失独、空巢、孤寡老人送去大米、棉服、营养品等物资,让困境老人温暖过冬。

2026
1月
防艾宣传 · 党员先行守护老年健康

1月23日,基金会党员志愿者作为协办单位参与绵竹市禁毒防艾联动宣传活动,重点面向老年人开展"伪装毒品"识别和艾滋病防护宣传,发放《禁毒防艾养老防护手册》。

信息公开 DISCLOSURE

年度报告
审计报告
项目公示
捐赠公示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含理事会工作、财务状况、项目开展、信息公开等全年工作总结

2026-03-15
PDF · 0.1MB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含理事会工作、财务状况、项目开展、信息公开等全年工作总结

2025-03-20
PDF · 37.0MB

2024-2025年度工作成果汇总

两年共筹得善款400余万元,备案公益项目18个,直接受益4134人次

2026-01-10
PDF · 0.1MB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历史档案)

含理事会工作、财务状况、项目开展、信息公开等全年工作总结

2024-03-20
PDF · 5.0MB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历史档案)

含理事会工作、财务状况、项目开展、信息公开等全年工作总结

2023-03-25
PDF · 2.7MB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2025年度审计报告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2026-04-05
PDF · 0.1MB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2024年度审计报告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2025-04-10
PDF · 9.5MB

基金会免税资格认定文件(2024年度,有效期五年)

2018年获得公开募捐资格,2024年再次通过免税资格审核

2024-06-18
PDF · 3.6MB

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历史档案)

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2024-04-15
PDF · 7.7MB

2023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历史档案)

对年度公益项目支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

2024-04-15
PDF · 2.7MB

2022年度换届专项审计报告(历史档案)

对应届理事会换届工作的专项审计

2023-02-10
PDF · 3.2MB

2022年度法人离任审计报告(历史档案)

对原任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财务收支及履职情况的审计

2023-02-10
PDF · 3.5MB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公示

建立"一刻钟养老服务圈",累计开展社区助老活动超200场次,惠及逾2万人次

2025-12-30
PDF · 0.1MB

"适老化改造工程"项目公示

为行动不便老人改造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含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受益名单

2025-12-15
PDF · 0.1MB

"为乡村老人定格幸福时光"项目公示

通过拍照摄影让照片成为老人"看得见的记忆",含活动记录、受益范围

2025-10-28
PDF · 0.1MB

"AI健康管家系统"项目公示

构建AI健康大数据平台,整合老年人健康档案,含建设进度、技术方案

2025-09-20
PDF · 0.1MB

2025年度捐赠收入公示

含捐赠方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资金用途,确保每笔善款公开透明

2026-01-15
PDF · 0.1MB

2024年度捐赠收入公示

含捐赠方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资金用途,累计筹得善款400余万元

2025-01-18
PDF · 0.1MB

2025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公示

按项目分类列示资金支出明细,含项目执行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

2026-01-15
PDF · 0.1MB

捐赠资金专项使用说明(六大重点项目)

社区居家养老、适老化改造、定格幸福时光、关爱空巢老人、AI健康管家、银龄学堂

2025-12-31
PDF · 5.9MB
基金会承诺:所有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需查阅纸质资料,请至基金会办公地点(成都市兴盛西路2号)。

政策法规 POLICIES & LAWS

基金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慈善、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规体系。以下是基金会业务活动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点击可展开查看全文。

上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 · 14022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八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十三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四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七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九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八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八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八十六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十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一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九十二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九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十四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第九十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九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九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一百零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一百零七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金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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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慈善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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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24)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秘书处)2024年11月

2目录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6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70行政法规.........................................................................................................74基金会管理条例.....................................................................................................................7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8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9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10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3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136志愿服务条例.......................................................................................................................145部门规章.......................................................................................................151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152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154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15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160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166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的规定.......................................................168慈善信托管理办法...............................................................................................................171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180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8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187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19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197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1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18《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39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45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247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49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25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57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61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66规范性文件...................................................................................................272发展规划类...........................................................................................................................273“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273“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281“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305促进支持类...........................................................................................................................316民政部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通知...............................................................316

4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318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323司法部等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330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34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33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342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346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350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351民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355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通知...................................................................................360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363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367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371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374登记管理类...........................................................................................................................379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379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382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386卫生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394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397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401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411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1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16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18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421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430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43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441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442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450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454民政部关于明确基金会名称不使用字号有关情形的通知...........................................456民政部等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45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9)...460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北京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24)...........472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491捐赠管理类...........................................................................................................................507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507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508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15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518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52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525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527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530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5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3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37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538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542

6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544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546民政部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5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55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553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556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565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567财务税务管理类...................................................................................................................569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569民政部等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5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576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577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578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582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58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588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590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592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594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5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5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59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602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604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607民政部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612劳动人事类...........................................................................................................................61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6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616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61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618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619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621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6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623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6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627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629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632活动管理类...........................................................................................................................647卫生部关于境外慈善组织来华开展慈善性医疗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647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训工作的通知...............................64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基层慈善活动的通知...................................650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652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654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656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659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662

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665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66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的通知...............................................674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676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682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688监管评估类...........................................................................................................................690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690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69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695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698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700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705行业标准类...........................................................................................................................711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711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719社会组织基础术语...........................................................................................................725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733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738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743党建管理类...........................................................................................................................748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748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751党规文件.......................................................................................................75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人名命名基金会有关问题的通知...................75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75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757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76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76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766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77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778中央编办、民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的通知.......................................................................................................................78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78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795《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相关条款...............................................................................800征求意见稿...................................................................................................80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80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819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82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826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853

1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4(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5(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第二十条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慈善募捐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6(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第二十七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第二十九条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7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三十条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第三十一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九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8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第四十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9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第四十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五十二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

10(三)其他合法财产。第五十三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五十六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第五十七条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五十八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九条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六十条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11第六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六十二条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第六十三条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第六十四条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第六十五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第六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12第六十七条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第六十八条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第六十九条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八章应急慈善第七十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第七十一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第七十二条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第七十三条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第九章信息公开第七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13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十七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八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七十九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八十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4第八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八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十章促进措施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八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第八十六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八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九条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十条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九十一条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15第九十二条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第九十三条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九十四条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第九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第九十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第九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九十九条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一百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第一百零二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16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一百零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一百零七条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17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

18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一百一十四条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第一百一十六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9第一百一十七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第一百一十九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

20第一百二十二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第一百二十三条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第一百二十四条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2021年1月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节监护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2(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4(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5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26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七章代理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27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28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9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0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1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32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编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四章遗嘱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3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三章责任主体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七章环境污染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八条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35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36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十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第十八条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第二十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7第二十三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第四章优惠措施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六条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第二十七条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第三十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汇、骗购外汇的;(二)偷税、逃税的;(三)进行走私活动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38第三十一条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1月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第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第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第二章登记和备案

40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一)在境外合法成立;(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第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1第十三条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业务范围;(四)活动地域;(五)首席代表;(六)业务主管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第十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第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42(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第三章活动规范第十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第二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三)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第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43未经前两款规定的银行账户,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项目活动资金的收付。第二十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中方合作单位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第二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第二十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事项。第二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犯罪记录的;(三)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4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二条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第四章便利措施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指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第三十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第三十七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中的境外人员,可以凭登记证书、代表证明文件等依法办理就业等工作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45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涉嫌违法活动的银行账户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对涉嫌犯罪的银行账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方合作单位以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的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46(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47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的,自被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未登记代表机构或者临时活动未备案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自活动被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第四十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对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并公告作废。第五十条境外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款规定的境外学校、医院、机构和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4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5月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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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制度 INTERNAL POLICIES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共 43 项制度,覆盖财务与资产、项目合同采购、票据费用接待、人事行政、治理监督五大板块,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行。点击任意制度可展开查看全文。

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1.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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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社会组织或社会人士的自愿捐赠;按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
第二条 依法实施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所有收入及支出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决算管理,做到量入而出、厉行节约、收支平衡。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年度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本基金会由基金会副理事长担任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理事长负责基金会所有支出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包括:
(一)财务制度与规划

制定和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确保符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

参与基金会年度预算、中长期财务规划的编制,监督预算执行,分析预算差异并提出调整建议。

(二)资金管理与运作

1.负责基金会资金的筹集、调度、保管及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管理银行账户、投资等金融活动,确保资金运作符合规定,规避财务风险。

(三)会计核算与报告

1.组织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准确记录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

2.按时向理事会、监管部门等报送财务报告,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合规。

(四)监督与审计

1.监督基金会各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合规性,检查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2.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协调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五)其他工作

1.负责财务团队的管理、培训,提升团队专业能力。

2.参与基金会重大项目、投资等决策的财务分析,提供专业意见。

二、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二)负责捐赠物资的财务核算、估价入账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基金运作的核算工作;
(四)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
(五)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六)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负责国家配比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八)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使用发票(收据),做好领购、缴销工作;
(九)按照捐赠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十一)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送财务报告。
三、出纳人员岗位职责包括:
(一) 日常资金收付

1.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如接收捐赠款、支付项目款项、报销费用等)。

2.准确核对收付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确保资金收付与凭证内容一致。

(二)资金账薄管理

1.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2.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

(三)票据与印章管理

1.负责支票、汇票、收据等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建立票据使用台账,防止票据遗失或滥用。

2.妥善保管现金、财务印章等,按规定使用印章,确保资金安全。

(四)其他辅助工作

1.配合会计完成日常账务核对、报表编制等工作,提供相关资金数据。

2.协助会计进行资金盘点、审计资料准备等事宜。

3.遵守国家及基金会关于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的规定,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十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财务部设置会计和出纳岗。
二、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负责保管银行操作员K宝(制单)及网银转账的制单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出纳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会计人员负责保管银行管理员 K 宝(复核)及网银转账的复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并对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运作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根据资金情况,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由基金会财务部提出申报,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二、超过 100000 元的取现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结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尤其是通过募捐形式获得的现金收入,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当面清点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基金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

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基金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情并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七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十九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也包括基金会印制的内部结算票据。
第二十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购买并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盘点参考《现金盘点清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是基金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核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
二、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三、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
四、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预算编制应该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八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公益性基金项目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基金会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财务部应当向秘书处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秘书长、

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财务部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或提供服务等多种渠道取得的款物。其来源为: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银行利息、其他收入等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根据各项资金来源要求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其他业务部门不得单独设立账户、管钱管账。严格各类财务相关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三十五条 涉及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捐赠财产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应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货币性资产捐赠必须全部纳入总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八条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在验收确认后,才能作为总会捐赠收入。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捐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按捐赠人购得资产时取得的发票扣除已折旧额入账。捐赠人捐赠股权以原始价或捐赠时市值入账。捐赠人捐赠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四十条 日常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资金利息和增值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专项基金和捐赠资金中工作经费等。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慈善项目相关业务以及秘书处日常运行等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 70%。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活动支出的10%。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本着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有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原则上 1000 元(含)以下可以用现金支出,超过 1000元(不含)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超过限定金额需要用现金支付的,由财务人员、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予于支付。
第四十六条 慈善活动、慈善项目相关业务支出、 日常经费支出按分级授权审批原则执行。具体分级授权审批权限如下:
一、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受赠方根据捐赠协议中列明的捐赠金额、用途和支付时间等,完善相关手续后报批基金会秘书处,待基金会相关领导签批后,基金会财务部将捐赠资金按程序划转至资助项目,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和监督。
二、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项目资金按照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流程进行管理。

基金会实行活动支出预算审批制。开展公益活动要按计划编写方案,方案中包含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审批权限:金额在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的项目,经财务人员、 由秘书长审核后、并报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后执行。金额在2(含2万元)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财务人员、由秘书长审核后、并报基金会理事长签字,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金额在10(含10万元)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财务人员、由秘书长审核后、并报基金会理事长签字,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定向捐赠财产的拨付,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标准安排使用,由经办部门提交手续齐全的项目资料,按程序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后支出;非定向捐赠财产的拨付,应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由经办部门提交手续齐全的项目资料,按程序报基金会领导逐级审批后支出。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的,需获得捐赠人同意或经基金会会相关决策流程

审议后方可调整。

第四十八条 管理费用支出
(一)基金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
(二)管理费、运行经费含日常运行经费(房租、水电、物业、通信宽带劳保及办公相关用品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宣传费、车辆保险及维护费等)和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保险等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支出经财务人员、 由秘书长签字审核后、并报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后执行。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 以上的支出,经财务人员、 由秘书长签字审核后、并报基金会理事长签字、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 以上的支出,经财务人员、 由秘书长签字审核后、并报基金会理事长签字、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秘书长及以上人员报销,由财务人员、理事长签字审批后执行。理事长报销由财务人员、秘书长签字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在 2000(含 2000 元)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 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登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基金会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购置的家具、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计提折旧。但需设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达到账实相符。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 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固定 资产的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 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 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 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 并说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经秘书长签批后,统一购买。财务根据领导的签批申请书及支出凭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本级和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证明等有效票 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财务部门根据经办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办公室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五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 以重置价为原价,

按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 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报废的固定 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会银行账户资金支付须由出纳录入、会计审核。
第七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一、报销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1.有效发票可以是纸质发票或是数电票,但内容必须和实际业务相吻合,发票上所有的信息都要准确无误,包括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3.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二、经办人员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取得合法凭证时,允许以普通收据报销,但总额不能超过 500 元;对于既没发票,也没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十九条 报销单据统一使用财务规定格式的单据,填写应力求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并经领导批准才有效。
第六十条 费用报销的基本流程为: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会计审核报销凭证 →秘书长审核 →理事长审批签字→出纳付款

第六十一条 需要报销的单据每月应在月底前交到财务部,尽量做到当月费用当月报销。
第六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
一、对于出差的员工,不发放出差补贴,出差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采用实报实销的制度。
二、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每日每间300 元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 300 元的需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出差期间招待客户需要按《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四、出差时由对方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

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 备用金借款
一、员工因公(因私一律不予借支)需要借款,一般单笔不超过 5000 元,项目备用金不超过5000元。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借款,确需借款的由财务人员、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三、员工因公需要借款时,应合理预计所需金额并填写备用金借款申请表,经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后交到财务部,出纳转款。
四、原则上有借款未办理报销手续或未还清借款的不得再借。如特殊原因未做报销手续或未还清借款的,而又因公确需借款的,在借款余额5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借款。
第六十四条 费用审批管理
一、公司所有货币资金收付审批权限属理事长。
二、理事长外出时可以授权副理事长,经财务人员、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核后予以支付,对不符合基金会财务制度的单据,有权拒绝支付,理事长回来后要立即补签审批手续。
三、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方式为书面形式。
第六十五条 关联方管理
(一)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 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规范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三)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1.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等。

2.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等。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财务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凭证按月打印,每月30日前完成上月所有凭证的打印。每月纳税申报表应留存电子数据资料备档。年度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归档。
二、账簿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电算化账务核算的采取电子备份。包括费用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总账。
三、涉及税务清算、所得税鉴证、其他税种鉴证的外部证明资料,归集到税务档案资料管理重点保管。
第六十八条 会计档案资料属机密文件。基金会人员需借阅或对外公布有关财务数据信息时,必须由经办人填报《索取财务资料申请表》经基金会理事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因特殊需要向外单位提供时,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借出,并派专人跟随办理,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七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七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具体包括:
一、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 日记账、报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保存期限永久。
二、年度报表,保存期限永久。
三、年检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保存期限永久。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期限永久。
五、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除档案管理部门外,其他各部门人员不得查阅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
第七十二条 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写明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等。有关人员应在档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阅后及时归还。
第七十三条 档案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经移交人签字,接收人核对签收。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执行。
第七十五条 档案机构应当通过会计机构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基金会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财务部门和基金会负责人。
第七十六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七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 财务报告以具有独立的经济主体为单位进行编制。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告年报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对单位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公益活动和项目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活动的开展等。

第八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主要会计政策

4.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5.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的说明

6.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1.基金会运营的基本情况;

2.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

3.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4.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5.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八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

清楚地说明。

第八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报表所属年度, 由会计、财务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八十五条 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发布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核算编制,报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报告的内容,由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财务信息定期披露制度。财务部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定期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八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编制,报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报告理事会通过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资金监督
第八十九条 资金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 括:主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监督、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监督; 内部监督为监事和内部审计;
(一) 各部门审核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对外签订支 出协议时,首先要了解该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
(二)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对外签订的分期支付协议, 包括:资助协议、项目委托执行协议、购买(物资)服务协议等,凡已签订但未执行完的协议金额,财务要预留资金,防止透支现象发生。
(三)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 做到事前严格审批,事中跟踪分析,事后规范报销,对专项基金财务 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及 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结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2. 财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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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监督,是指对基金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的检查、评价和督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财务监督活动,包括专项审计(年度、离任、换届、重大公益项目)、监事(或监事会)财务监督、捐赠人监督对接等工作,涉及财务部门、项目部门、管理人员及相关审计主体均需遵守。

第四条 监督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章制度实施监督;
(二)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反映财务状况;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覆盖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资金收支全过程;
(四)内外结合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第二章 专项审计管理要求
第二章 财务监督体系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理事会领导、监事(监事会)监督、财务部门负责、各部门配合、外部审计补充”的财务监督体系。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财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二)审议批准重大资金支出及重大投资事项;
(三)听取并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监事(监事会)是财务监督的专门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财务议题发表监督意见;
(五)根据需要,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六)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第八条 财务部门是财务监督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二)严格执行预算,控制各项支出;
(三)对原始凭证、报销单据进行审核把关;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运行情况;
(五)配合监事会及外部审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配合财务监督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财务监督内容
第十条 预算执行监督:
(一)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预算执行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支出;
(三)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决算是否真实、完整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第十一条 收入监督:
(一)各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存在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的情况;
(二)捐赠收入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三)投资收益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
(四)是否存在账外收入。
第十二条 支出监督:
(一)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支出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授权审批规定;
(三)支出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四)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行为;
(五)大额支出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监督:
(一)资产购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账实是否相符;
(三)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置收入是否足额入账;
(四)长期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投后管理是否到位;
(五)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登记和保护。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监督:
(一)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注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资金支付是否实行“经办、审核、审批”分离制度;
(三)现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坐支、白条抵库现象;
(四)货币资金是否定期核对,银行余额调节表是否编制。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监督: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会计制度要求编制;
(二)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重大财务事项是否在报告中充分披露;
(四)财务报告是否按规定报送理事会、监事会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财务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日常监督:
(一)财务部门在办理日常业务时,对原始凭证、报销单据进行逐笔审核;
(二)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层级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四)财务印鉴实行分离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十七条 定期监督:
(一)财务部门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运行情况,向秘书长报告;
(二)监事(监事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财务检查,向理事会报告;
(三)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审议;
(四)基金会每年按民政部门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监督:
(一)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监事会可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组织专项核查;
(三)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配合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
(一)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组织内部审计;
(二)内部审计可聘请具备资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
(三)内部审计报告应提交理事会审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外部监督:
(一)基金会每年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二)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四)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财务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
(三)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活动情况;
(四)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财务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民政部门指定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开。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登记资产管理台账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或报表内容不完整的;
(四)未按规定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聘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二)截留、转移、挪用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
(五)违反投资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章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 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 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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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结合基金会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包括捐赠收入、公益项目支出、资产管理、负债结算等全流程,涵盖基金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 核算基础与原则

1.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即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结转,不以款项收付为确认依据。

2.核算原则: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实质重于形式、配比性、谨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信息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 会计期间与记账本位币

1.会计期间: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度、季度为会计中期,按自然月、自然季度划分,用于中期财务报告编制。

2.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捐赠或支出涉及外币的,按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期末对外币账户余额进行汇率调整,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与使用规范
第五条 会计科目设置依据

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捐赠收入为主、公益支出为核心”的业务特点,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大类会计科目,科目编码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改一级科目名称及编码。

第六条 核心科目核算范围
(一)资产类科目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基金会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含专用捐赠账户)及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现金日记账需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按月与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核算应收取的公益项目合作款、服务收入等)、“其他应收款”(核算暂付的备用金、押金等);年末需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查,对逾期3年以上、无回收可能的款项,经理事会审批后计提坏账准备或核销。

3.存货:核算基金会为开展公益项目储备的物资(如救灾物资、帮扶物资等),按实际采购成本入账;入库时办理验收手续,出库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定期每季度盘点,盘盈、盘亏经审批后调整“其他收入”或“其他费用”。

4.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在 2000(含)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如办公设备、公益项目用设备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当月仍提折旧。

(二)负债类科目

1.应付款项:含“应付账款”(核算应付的物资采购款、公益项目合作款等)、“其他应付款”(核算暂收的押金、未明确用途的款项等),需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定期对账,确保款项及时支付。

2.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应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等,按月计提,按实际支付时间结转,需符合国家劳动用工及薪酬管理规定。

3.限定性负债:如“预收账款——限定性捐赠款”,核算已收到但尚未满足捐赠条件(如指定用途未实现)的捐赠款,待条件满足时转入“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三)净资产类科目

1.限定性净资产:核算具有特定用途的净资产(如指定用于“老年帮扶项目”“医疗救助项目”的捐赠款),需按捐赠人限定条件单独核算,当限定条件解除(如项目完成)时,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2.非限定性净资产:核算无特定用途的净资产(如非指定用途的捐赠、利息收入等),用于弥补公益项目亏损、日常办公支出等,年末将非限定性收入与费用结转至本科目。

(四)收入类科目

1.捐赠收入:核心收入科目,按是否有使用限定分为“限定性捐赠收入”(有指定用途或使用时间限制)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无限制);接受货币捐赠时按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接受实物捐赠时按公允价值(如评估价、市场参考价)确认,附捐赠协议的需按协议约定核算。

2.政府补助收入:核算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用于公益项目的补助款,按补助文件要求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款项到账且满足补助条件时确认收入。

3. 其他收入:核算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资产处置净收入(固定资产出售净收益)、盘盈收入等,均计入非限定性收入。

(五)费用类科目

1.业务活动成本:核心支出科目,核算直接用于公益项目的支出,需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如“教育帮扶项目成本”“医疗救助项目成本”),具体包括项目物资采购费、合作机构服务费、项目人员差旅费等;支出时需凭合规原始凭证(发票、项目结算单等),确保与公益宗旨一致。

2.管理费用:核算为组织和管理公益活动发生的费用,如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费、审计费等,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按月归集结转。

3.筹资费用:核算为筹集捐赠资金发生的费用,如捐赠宣传费、筹款平台手续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4.其他费用:核算资产处置净损失(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盘亏损失、坏账损失等,按审批后的金额确认。

第三章 经济业务核算流程
第七条 原始凭证审核

1.审核范围:所有经济业务均需取得合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需填写基金会全称、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填写完整)、捐赠协议、银行回单、物资验收单、项目结算单等,自制凭证(如工资表、费用报销单)需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2.审核标准:

真实性:凭证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无伪造、篡改;

合法性:发票符合税务规定,捐赠符合《慈善法》及基金会宗旨;

完整性:凭证要素齐全(日期、金额、签章、用途),无缺漏。

3.审核流程: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真实性→财务人员审核凭证合规性→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退回补正,符合要求的进入记账环节。

第八条 记账凭证编制与审核

1.编制要求:财务人员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按会计科目对应关系编制记账凭证,摘要需清晰描述业务内容,借贷金额一致,附件张数标注准确。

2.审核流程:记账凭证编制完成后,由非制单财务人员进行审核,重点核对科目使用、金额、附件完整性,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方可登记账簿;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制单人员修改。

第九条 会计账簿登记

1.账簿类型:设置总账(按一级科目登记)、明细账(按明细科目或项目登记,如捐赠收入明细账、业务活动成本明细账)、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手工或电子登记)。

2.登记要求:

及时性: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当日业务当日登记,总账、明细账按月或按旬汇总登记;

准确性:按记账凭证内容逐笔或汇总登记,数字无误,摘要与凭证一致;

对账规则:每月末进行“账证核对”(账簿与记账凭证核对)、“账账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账实核对”(现金盘点、银行对账、存货/固定资产盘点),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 期末结账与对账

1.结账准备:月末结账前,完成所有经济业务的记账、原始凭证审核,确保往来款项对账完毕、资产盘点完成、折旧/摊销计提准确。

2.结账流程:

第一步:结转收入类科目,将“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转入“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步:结转费用类科目,将“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对应限定性收入的费用)或“非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费用);

第三步:核对净资产科目余额,确保收入与费用结转无误,结账后生成《结账核对表》存档。

3.年度结账:年末需进行全面清查,限定性净资产进行结转,完成年度结账,结转全年收入与费用至净资产科目。

第四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核算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核算

1.现金管理: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用于小额零星支出(如办公费、交通费),超过限额的现金需当日存入银行;现金支出需凭审批后的报销单,禁止“白条抵库”,盘点现金,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差异及时查明处理。

2.银行存款管理:按业务需求开立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捐赠专用账户);银行支出需通过支票、网银等方式,实行“双人复核”(制单与授权分离);按月获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需在 1 个月内清理。

第十二条 存货管理核算

1.入库核算:公益物资采购后,由物资管理部门验收,填写《物资入库单》(注明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用途),财务人员凭入库单及采购发票登记“存货”明细账,按实际采购成本入账。

2.出库核算:物资领用需填写《物资出库单》(注明领用部门、项目、数量),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按出库单结转“存货”成本至“业务活动成本”对应项目明细。

3.盘点核算:每季度末进行存货盘点,编制《存货盘点报告表》,盘盈的存货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存货经审批后计入“其他费用”,同时查明盘亏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核算

1.入账核算:固定资产购置需经采购审批,购置后凭采购发票、入库单入账,财务人员按实际成本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

2.折旧核算:按月计提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公式为:月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12),净残值率统一为 5%;折旧计提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计入“管理费用”。

3.处置核算:固定资产出售、报废需经理事会审批,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出售时按售价确认“其他收入”,差额(售价与账面价值)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费用”;报废时按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计入“其他费用”,同时冲减“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科目。

第十四条 往来款项管理核算

1.应收账款管理: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定期与债务人对账,;对逾期未收回的款项,由业务部门负责催收,年末对账龄超过 1 年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1-2 年 10%,2-3 年 30%,3 年以上 50%),坏账核销需经理事会审批。

2.应付账款管理: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定期与债权人对账,确保款项及时支付;支付前需复核采购合同、入库单、发票一致性,避免重复支付或错误支付。

第五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组成

基金会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具体组成如下:

1.中期报告: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简要财务情况说明;

2.年度报告: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详细说明年度收支、公益项目执行、

净资产变动、管理费用占比等)。

第十六条 报告编制要求

1.数据准确性:报告数据需来源于会计账簿,确保账表一致,勾稽关系正确(如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余额与业务活动表“净资产变动额”衔接);

2.及时性:月度报告在次月10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次季度1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

3.合规性:年度报告需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披露捐赠收入明细、公益项目支出明细、管理费用明细等信息。

第十七条 报告审核与披露

1.内部审核: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再提交理事长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

2.外部审计:年度报告需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与年度报告一并公开;

3.信息披露: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通过民政部门指定平台公开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时间不晚于次年8月3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4.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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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安全、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会计电算化产生的电子会计档案(含电子凭证、账簿、报表、备份数据等)及配套纸质档案管理,涵盖档案形成、收集、归档、保管、查阅、销毁全流程,涉及财务部门、档案管理岗及相关使用人员。
第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职责分工
一、财务部门职责

1.会计人员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及时生成、收集电子会计凭证(如电子捐赠收据、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确保凭证要素完整、附件合规,定期整理电子会计资料。

2.财务部门负责人监督会计档案形成质量,审核归档内容,把控会计档案管理合规性。

3.建立电子与纸质档案管理台账,负责档案日常保管、查阅服务及安全维护。

4.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查阅、销毁等手续,跟踪档案管理问题整改,保障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

第四条 会计档案范围与归档要求
一、会计档案范围

1.电子会计档案:序时账、电子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电子数据)、电子财务报告、会计电算化系统备份数据(含年度账套备份、重要业务数据备份)、电子捐赠票据存档文件、税务申报电子数据等。

2.配套纸质档案:需长期保存或满足监管要求的纸质凭证(如大额捐赠原始票据)、年度打印装订的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封面需标注年度、账簿名称)、年度审计报告(含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版)、捐赠协议原件(涉及重大定向捐赠)等。

二、归档要求

1.时间要求:月度电子会计档案(凭证、报表)在次月 10 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年度电子账套备份、纸质账簿及审计报告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归档,确保会计档案及时归集。

2.质量要求:

电子档案命名规范为“年度-类别-名称,存储格式统一为PDF、XLSX 等,确保跨系统可读。

纸质档案装订整齐,凭证封面需填列凭证起止日期、凭证号、册数,由装订人、财务负责人签章;账簿封面标注年度、账簿名称,活页账需剔除空白页并固定成册,保障档案物理形态完整。

第五条 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档案管理流程
一、电子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会计人员在财务软件中完成凭证录入、审核、记账后,通过系统导出功能,按月度生成电子凭证包(含记账凭证及附件)、电子账簿数据;每月末利用财务软件自动备份功能,将账套数据备份至本地服务器。

2.定期检查电子档案完整性,通过财务软件“凭证抽查”功能验证电子凭证与记账数据一致性,对缺失或错误的电子档案,协同会计人员追溯修正,确保电子档案质量。

二、电子会计档案的存储与备份

1.本地存储:电子会计档案存储于基金会专用服务器,划分独立存储分区,设置访问权限,保障数据访问安全。

2.介质管理:年度重要电子档案(如年度审计报告 PDF)需同时备份至加密移动硬盘,标注“年度 - 电子档案备份 - 保管期限”,与纸质档案一同存放,防范单一存储介质风险。

三、纸质档案的装订与保管

1.会计凭证按月装订,采用会计凭证专用装订机,确保装订牢固、凭证不散页;装订后在凭证封面粘贴“会计凭证封面贴签”,填列年度、月度、凭证号范围,由装订人、审核人签章,保障凭证责任可追溯。

2.纸质账簿按年度装订,总账、明细账使用会计账簿装订夹固定,封面打印“账簿封面信息”(含基金会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固定资产卡片账在资产处置后,按年度整理装订,标注资产编号、处置情况,便于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3.纸质档案存放于防火、防潮、防虫的专用档案柜,投放防虫药剂,保障纸质档案物理安全。

第六条 会计档案查阅与使用管理
一、内部查阅流程

1.基金会内部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填在《会计档案查阅记录表》上注明查阅人、部门、查阅事由、档案名称及编号。

2.查阅电子档案时,需记录查阅时间、操作日志(如查询凭证、下载预览);查阅纸质档案时,需在档案存放区现场查阅,严禁涂改、抽取档案,查阅后由双方清点档案数量并签字确认,保障

档案使用可追溯。

二、外部查阅管理

1.监管部门因执法检查需查阅会计档案,凭执法证件,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由财务负责人陪同查阅;需复制电子/纸质档案的,由会计人员按规定格式输出,加盖“会计档案复制件专用章”,注明复制日期、用途,保障监管检查合规配合。

2.捐赠人查询定向捐赠资金使用档案时,凭捐赠协议编号、身份证件,填写《捐赠人档案查阅表》由会计人员提供捐赠资金收支电子凭证、项目支出报表,确保捐赠人知情权,同时保护隐私。

第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与销毁管理
一、保管期限

1.电子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配套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电算化系统年度备份数据、重大捐赠协议原件,需永久保管,保障会计信息长期追溯。

2.月度电子报表、税务申报明细数据保管期限为 10 年,到期后由财务部门评估是否涉及未了结事项,无未了事项再启动销毁程序。

二、销毁流程

1.达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档案名称、编号、数量、保管期限、销毁原因;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提交电子清册及销毁申请说明 )。

2.电子档案销毁前,通过财务软件验证数据无未了事项,由档案管理岗在服务器、云端存储同步删除对应文件,并销毁本地加密备份介质(如粉碎移动硬盘 );纸质档案销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档案销毁机构,由档案管理岗、监事现场监督,销毁后在清册签字确认,确保档案销毁合规可控。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一、内部监督

监事(监事会)每季度抽查会计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电子档案备份完整性、纸质档案装订合规性、查阅销毁手续规范性;对发现的问题(如电子档案未及时备份、纸质档案签章缺失 ),下达《档案管理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期限,跟踪整改闭环,保障制度执行到位。

二、考核机制

将会计档案管理纳入财务部门、档案管理岗绩效考核,设置“档案归档及时率”“电子档案备份完整率”“查阅手续合规率”等指标;对年度档案管理无差错的岗位,给予绩效加分、评优优先;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档案丢失、泄露的,扣减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依规追责,推动档案管理责任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5. 财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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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等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客观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收支及公益项目执行情况,满足监管部门、捐赠人、理事会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财务报告的管理活动,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专项财务报告(如公益项目财务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报告等)的编制、审核、报送与归档,涉及财务部门、项目部门及相关审核人员均需遵守。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真实性:财务报告数据需基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虚构、隐瞒或篡改数据。

2.准确性:会计核算方法需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项目勾稽关系清晰,数据计算无误。

3.完整性:需涵盖财务报告应包含的全部内容,不得遗漏重要信息(如重大资产变动、异常收支等)。

4.及时性: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编制并报送财务报告,不得逾期。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内容
第四条 常规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常规财务报告需以“报表+附注”形式呈现,核心内容包括:

1.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报告期末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总额与结构(如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付账款、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业务活动表:反映报告期内基金会业务活动收支情况,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收支,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业务活动成本(公益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收支等。

2.财务报表附注

基金会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宗旨、业务范围)。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收入确认原则)。

报表项目明细说明(如“货币资金”需拆分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公益项目支出”需按具体项目列示)。

重大事项说明(如报告期内重大资产购置/处置、大额捐赠收入/支出、关联方交易等)。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内容

年度财务报告需在常规报告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满足年检及信息公开要求: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年度收支总体情况、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净资产变动原因、存在的财务风险及改进措施等。

捐赠资金使用专项说明:按捐赠类型(定向捐赠、非定向捐赠)列示资金接收、支出、结余情况,重点说明定向捐赠资金是否按捐赠协议使用。

管理费用专项表:单独列示年度管理费用总额、占总支出的比例(需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 10%”的规定),及管理费用的具体构成(如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专项财务报告

针对特定需求(如捐赠人查询、公益项目结项、监管部门专项检查)编制的专项财务报告,内容需聚焦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益项目财务报告:列示项目预算金额、实际收支金额、

资金使用明细(如物资采购费、受益对象补贴、项目执行费)、

预算执行差异及原因。

捐赠资金专项报告:针对单笔大额捐赠超过5万元,详细说明资金到账时间、使用进度、支出凭证依据、受益情况等。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
第七条 编制依据

1.基础依据:基金会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原始凭证(发票、捐赠协议、银行回单等)及其他财务核算

资料,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政策依据: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不得随意调整会计科目或报表项目。

第八条 编制流程

1.数据归集(报告期结束后 1-2 个工作日)

财务部门核算人员完成报告期内所有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如记账、结账、对账),确保无未达账项或账务遗漏。

项目部门配合提供公益项目支出明细、捐赠资金使用进度等非财务数据,确保业务信息与财务数据一致。

2.报表编制(数据归集后 1-3 个工作日)

财务报告编制人根据会计账簿数据,使用财务软件(如用友、金蝶)或标准化报表模板编制财务报表,重点核对以下勾稽关系;

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合计”期末数 - 期初数 = 业务活动表“净资产变动额”;

编制人结合报告期内财务事项,撰写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对重大收支、异常数据(如大额非经常性支出)需补充详细说明,确保信息完整。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审核要求
第九条 审核层级与职责

财务报告需要经过理事会会议审批通过后存档。

第十条 审核特殊要求

年度财务报告需额外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审计报告需作为年度财务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

专项财务报告若涉及大额捐赠或重要项目,需邀请监事、党支部参与审核,确保信息透明度。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要求
第十一条 报送对象与频次

1.每月10日前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表。

2.每年3月31日前向理事会报送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报送形式与归档

1.报送形式

对内报送(如理事会、监事(监事会)、党支部):可采用电子档(加密邮件)或纸质档(签字盖章版)。

对外报送(如民政部门、捐赠人):需提供纸质签字盖章版+电子档(PDF 格式),年度财务报告需附加审计报告原件。

2.归档要求

财务部门需将审核通过的财务报告(含电子档、纸质签字版)、审计报告等资料,按“年度-报告类型”分类归档,保管期限不低于 10 年(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档案保管要求)。

电子档需存储在基金会专用财务服务器,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附则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若编制人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数据、隐瞒重要信息,导致财务报告失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基金会声誉损失或经济责任的,追究相应责任。

审核人未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错误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给予通报批评;若涉及违规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6. 现金盘点清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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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现金管理,保证账实相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防范舞弊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库存现金、备用金清查盘点工作。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定期盘点与突击抽查结合

2.双人操作、互相监督

3.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第二章 盘点流程
第四条 盘点频率

1.每日盘点:出纳人员每日下班前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

2.月度盘点:财务部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突击盘点。

3.不定期抽查:管理层可随时发起抽查,提前不通知。

第五条 操作规范步骤操作要求

1.暂停收支盘点期间冻结现金收付。

2.双人监盘至少2人共同操作(出纳+财务主管/审计人员)。

3.现场清点按币种/面额分类清点,填写《现金盘点表》,双方签字确认。

4.账实核对将实盘数与《现金日记账》《总账》余额核对。

5.差异处理差异超±500 元或账面余额1%(以较高者为准)立即上报,48 小时内查明原因并整改。

第三章 差异处理
第六条 差异类型

差异原因

处理措施

记账错误

当日更正账目 ,责任人书面

说明

收付遗漏

挂账待查,超 3 日未解决报管

理层专项审计

长短款(原因不明)

当日更正账目 ,责任人书面

疑似舞弊

立即停职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人员责任

出纳:确保现金安全,账务日清月结。

财务负责人:组织盘点,审核结果,落实整改。

第九条 记录保存

所有盘点表、差异报告、整改记录保存期限≥5 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条 违规处理

未执行盘点: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20%;

隐瞒差异:视同舞弊,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损失;

全年无差异:通报表扬,计入绩效考核加分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7. 会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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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督主要包括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三条 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四条 预算管理监督:基金会每年按时编制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基金会财务部通过财务系统控制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收入管理监督: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收入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条 支出管理监督: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的捐赠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捐赠项目所需的捐赠款项,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批后,基金会财务部将捐赠款项划转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各受赠方的捐赠账号。各受赠方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校计划财务处进行财务开支,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借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七条 资产管理监督:基金会通过学校财务查询系统对转至学校的各类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8. 银行对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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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确保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及时发现银行收付中的异常情况(如未达账项、错账、资金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包括基

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覆盖银行存款的收付记录核对、未达账项处理、账户余额监控等环节。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按月对账与逐笔核对:每月需完成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确保每笔银行收付记录均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2.双人核对与分级审核:对账过程需由会计核算岗、资金收付岗双人操作,对账结果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保准确性;

3.未达账项及时清理:对银行已收(付)、基金会未入账, 或基金会已收(付)、银行未入账的款项,需在对账当月查明原因并处理,避免长期挂账。

第二章 对账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架构

银行对账工作由财务部门统筹,明确以下岗位分工:

资金收付岗:负责获取银行对账单、整理银行收付凭证;

会计核算岗:负责核对银行日记账与对账单、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批未 达账项处理方案;

第五条 岗位职责

1.资金收付岗:每月5日前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下载所有银行账户的上月对账单(需加盖银行电子印章或鲜章); 整理当月银行收付凭证(如转账回单、收款收据),按日期顺序编号,提交会计核算岗;

2.会计核算岗: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收付金额、日期、摘要(如捐赠收入、项目支出),标记核对一致的记录;对核对不一致或未在对账单中体现的记录,标注为待核查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明细;

3.财务负责人: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合理性(如是否为正常的跨月结算);审批未达账项的入账或清理方案;对大额未达账项单笔超2万元重点核查,确保无资金风险;

第三章 对账流程与要求
第六条 对账频率

1.月度对账: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年度对账:每年12月31日,需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年度银行账户复盘,确保全年银行收付记录无遗漏,未达账项全部清理。

第七条 对账流程
(一)对账前准备

1.资金收付岗在每月 5 日前,从各银行获取上月对账单(网上银行下载的需保存电子版,柜台获取的需留存纸质版);

2.会计核算岗导出截至上月末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按账户分类),确保所有银行收付凭证已入账,账面余额准确。

(二)逐笔核对

1.会计核算岗以银行对账单为依据,逐笔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

对金额、日期、摘要一致的记录,在日记账与对账单上

分别标记“已核对”;

对金额一致、日期差异在3天内(如基金会 1 月 30 日入账、银行 2 月 1 日入账)的记录,标记为“正常跨期”,纳入未达账项;

对金额不一致、摘要不符的记录(如银行对账单显示“手

续费”,日记账无记录),标记为“待核查”,交由资金收付岗查明原因(如是否为银行自动扣除的手续费未获取回单)。

(三)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会计核算岗根据核对结果,按以下公式编制调节表:

基金会银行日记账余额 + 银行已收、基金会未收款项 - 银行已付、基金会未付款项 = 调节后余额; 银行对账单余额 + 基金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 - 基金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 = 调节后余额;

2.调节后双方余额需一致,若不一致,需重新核对,直至找出差异原因(如漏记、错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9. 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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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基金会公益宗旨的持续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活动”,是指基金会利用非限定性资产及限定性资产中允许用于投资的部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资产配置与运作的行为,不包括基金会为实现公益目标而开展的公益项目支出。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需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优先、公益导向、风险可控”的总要求,所有投资行为均不得偏离基金会的公益宗旨,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第二章 投资原则及方向
第四条 投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本制度规定,禁止参与任何非法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传销、内幕交易等)。

2.安全性原则:优先选择风险低、流动性强的投资品种,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而承担过高风险,确保核心资产安全。

3.公益导向原则:投资收益需全部用于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或补充运营经费(符合章程规定),不得用于分配给发起人、捐赠人或工作人员。

4.分散性原则:避免将资金集中投入单一品种或单一机构,通过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降低单一风险对整体资产的影响。

5.审慎性原则:投资前需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需基于客观分析,避免主观臆断或冲动决策。

第五条 投资方向

基金会可选择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品种,禁止参与高风险、投机性或监管禁止的领域:

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AAA 级企业债、定期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等。

稳健型权益类产品:公募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需选择历史业绩稳定、波动率低的产品),且权益类投资需符合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比例限制。

其他合规品种:经理事会审批通过的、符合慈善组织投资监管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R1-R2 级,即谨慎型、稳健型)、

信托计划(需穿透核查底层资产为低风险领域)等。

禁止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二级市场直接投资、期货、期权、私募基金(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如非标信托、P2P)、实物资产(如房产、艺术品,除非用于公益用途)。

第三章 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金额及比例
第六条 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范围

仅允许使用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产及限定性资产中捐赠协议明确允许用于投资的部分进行投资;以下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限定性资产中捐赠协议未允许投资的部分;

应付未付的公益项目款项、应付工作人员薪酬及社保费用;

银行贷款等负债资金;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用于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投资资产比例限制

为控制风险,基金会投资资产总额需严格遵守以下比例限制(以年末净资产为计算基准):

1.投资资产总额(含各类投资品种)不得超过基金会年末净资产的50% ;

2.权益类投资(如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金额不得超过投资资产总额的 30% ,且不得超过年末净资产的15% ;

3.单一投资品种(如单只基金、单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资产总额的 20% ,且不得超过年末净资产的10% ;

4.单一投资机构(如单家银行、单家基金公司)的合作金额不得超过投资资产总额的 30% ,避免对单一机构过度依赖。

第八条 比例调整机制

若因资产增值、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投资比例超出上述限制,需在 3 个月内通过调整投资组合(如赎回部分产品)使比例回归合规范围;确需调整比例的,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需)。

第四章 投资决策及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

所有投资项目在提交决策前,需由基金会指定部门(如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开展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形成《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1.投资品种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发行机构、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或收益分配方式)、风险等级、底层资产构成;

2.风险分析: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如是否可提前赎回、赎回限制)、政策风险等,需结合历史数据或同类产品表现评估风险程度;

3.收益测算:基于合理假设测算投资期间的预期收益,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及到账时间;

4.合规性分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规定;

5.替代方案对比:若存在多个备选投资品种,需对比分析各方案的风险、收益、流动性,推荐最优方案;

6.结论与建议:明确是否建议投资,及投资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具体建议。

第十条 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会投资决策实行“分级审批+理事会最终决策”机制,具体流程如下:

1.部门提议: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基金会秘书长提交《投资申请》,说明投资方案及理由;

2.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对《投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核,重点核查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

3.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组成)对投资方案进行讨论,形成初步审议意见;若投资金额≤年末净资产的 5%,可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若投资金额>年末净资产的 5%,需提交理事会;

4. 理事会决策: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的最终决策机构,需有2/3 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涉及重大投资(如投资金额>年末净资产的 20%),需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

5.记录存档:所有决策过程需形成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条 决策回避制度

若理事、监事或工作人员与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如投资机构为其关联企业、亲属任职机构),需在决策会议上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讨论及投票。

第五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二条 风险识别与评估

基金会建立常态化风险识别机制,每季度由资产管理部门联合风控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

市场风险:利率、汇率、股价波动对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影响;

信用风险:发行机构(如银行、企业)的偿债能力、信用评级变化;

流动性风险:投资产品无法及时赎回、变现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操作风险:投资流程中的人为失误(如指令错误、信息录入错误)、系统故障等。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品种限制: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投资方向选择品种,禁止参与高风险领域;

2.止损机制:对权益类资产(如基金)设置止损线,当单只产品净值下跌超过 10% 时,启动预警;下跌超过 15% 时,强制赎回(除非理事会特别审批);

3.流动性管理:确保投资组合中至少 50% 的资产为高流动性品种(如货币基金、7 天内可赎回的理财产品),以应对突发的公益支出需求;

4.合作机构准入:建立投资合作机构(银行、基金公司)准入名单,优先选择注册资本≥50 亿元、成立年限≥5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且需每年度对合作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5.授权控制:明确投资操作的授权范围,仅允许指定人员(如财务负责人)发起投资指令,且需双人复核(如另一指定人员核对指令信息)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预案

若发生投资风险事件(如产品逾期、发行机构违约、净值大幅下跌),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第一时间由资产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形成《风险事件报告》,报秘书长、理事长;

2.成立应急小组(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组成),制定处置方案(如与发行机构协商、提起法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3.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如需),并根据事件进展向理事会、捐赠人(如需)通报情况,确保信息透明。

第六章 投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监控

资产管理部门需对投资资产进行日常监控,具体要求:

固定收益类资产:每月核对利息到账情况,确认产品是否按时兑付;

权益类资产:每周跟踪产品净值变化,每季度分析收益波动原因;

流动性资产:每日关注可用余额,确保满足公益支出的流动性需求;

所有投资资产需建立《投资台账》,记录投资时间、金额、期限、收益、赎回情况等,台账需每月与财务账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1.月度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每月向秘书长提交《投资月度报告》,说明投资资产余额、当月收益、风险状况;

2.季度报告:每季度向理事长办公会提交《投资季度报告》,包含投资组合分析、收益测算、风险评估及后续调整建议;

3.年度报告:每年年末向理事会提交《投资年度报告》,全面总结全年投资情况、收益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效果,并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投后评估

每年年末对所有已完成的投资项目进行投后评估,形成《投资项目评估报告》,重点评估:

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差异及原因;

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合作机构的服务质量;

对后续投资的经验总结(如优化投资品种、调整比例)。

第七章 投资处置
第十八条 投资处置范围

投资处置包括投资资产的赎回、转让、提前终止、清算等行为,需遵循“合规、及时、保值”的原则,禁止违规处置导致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 投资处置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启动投资处置:

1.投资期限届满,按约定正常赎回;

2.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止损线(如净值下跌超 15%),需强制赎回;

3.投资产品出现风险预警(如发行机构信用评级下调、底层资产违约);

4.基金会因公益项目需要,需紧急变现资产补充资金;

5.其他经理事会审批通过的处置情形(如投资品种不符合新监管要求)。

第二十条 投资处置流程

1.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处置原因,提交《投资处置申请》,说明处置资产名称、金额、处置方式、理由及预期结果;

2.审核审批:若处置金额≤年末净资产的 5%,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若处置金额>年末净资产的 5%,需提交理事会审批;

3.执行与确认:处置申请获批后,由指定人员执行处置操作(如提交赎回申请),并在处置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确认资金到账情况,更新《投资台账》;

4.异常处理:若处置过程中出现资金延迟到账、金额不符等问题,需立即与合作机构沟通,并向秘书长及理事长报告,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第八章 投资及投资收益的核算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

基金会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制度规定,对投资活动进行规范核算:

1.初始计量:投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作为初始入账价值,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科目(投资期限≤1 年的计入短期投资,超过 1 年的计入长期投资);

2.后续计量:

固定收益类资产(如债券、定期存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权益类资产(如基金)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赎回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与实际收益合并计入“投资收益”;

3.处置核算:投资处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收益或损失);

4.对账与结账:每月末需将《投资台账》与财务账、合作机构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数据一致;年末需对投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出具清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基金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及时、准确披露投资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

1.内部披露:

投资决策过程、投资组合情况、收益及风险状况需定期向理事会、监事(监事会)报告(每季度至少 1 次);

年度投资报告需经监事(监事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2.外部披露:

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如“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披露年度投资总额、投资品种、投资收益、收益使用情况(如用于公益项目的金额);

财务会计报告: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等项目,披露投资资产的账面价

值、公允价值及收益明细;

重大事项披露:若发生重大投资损失(如损失金额>年末净资产的 5%)、投资风险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通过官方渠道(如官网、公众号)向社会披露,说明事件原因、处置进展及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10. 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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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

资产使用效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如固定

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软

件著作权等)的计量、折旧/摊销、购置、验收、使用、保

管、清查及处置等环节。

第二章 资产计量与折旧/摊销政策
第三条 实物资产计量与折旧

1.计量原则:实物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使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

2.折旧范围:单价≥2000 元、使用年限≥1 年的固定资产需计提折旧;单价<2000 元、使用年限≥1 年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核算,不单独计提折旧。

3.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4.预计净残值与使用年限:

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等):预计净残值率 5%,使用年限 3 年;

房屋及建筑物:预计净残值率 5%,使用年限 20-50 年;

交通工具(汽车等):预计净残值率 5%,使用年限 8 年。 项目上买的设备直接进入项目成本,不需要折旧。

第四条 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

1.计量原则: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外购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专业服务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总额计量。

2.摊销范围: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计提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需摊销,但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3.摊销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公式为:年摊销额=(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月摊销额=年摊销额÷12(预计净残值通常为 0,另有约定除外)。

4.预计使用年限:

软件著作权:3-5 年;

专利权、商标权:按法律保护年限与预计使用年限孰短确定(如专利权保护期 20 年,预计使用 10 年则按 10 年摊销)。

第三章 实物资产购置程序
第五条 需求申请: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表》,注明采购类别、申请人、采购名称、申请原因、采购情况说明等,经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后进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执行:

预算10000元(不含)以下: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共同商讨后报理事长批准购买。

预算在10000元至20000元(不含):需通过3家比价选择性价比最优的进行采购,比价资料留存。

预算20000(含)元以上:需通过不少于三家竞争性谈判采购,委托专业采购机构或组建采购小组执行,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 付款流程: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如有)、发票、《采购申请表》等凭证,按基金会财务制度办理付款。
第四章 实物资产验收与登记
第八条 验收要求:资产到货后,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联合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技术人员)共同验收,核对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是否与合同一致,验收合格后出具《入库单》,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
第九条 资产登记: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为每一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标识卡》,记录资产名称、编号、使用部门、型号、使用人、购置日期信息。
第五章 实物资产使用与保管
第十条 使用责任:资产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需妥善保管资产,避免闲置、损坏或丢失;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需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由专业人员维修,禁止擅自拆卸或改装。
第十一条 保管要求:

1. 固定资产需按存放地点分类保管,定期清洁、维护(如设备定期保养、房屋定期检修);

2. 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建立领用台账,记录领用、归还、消耗情况。

3.资产转移:因人员调动、部门调整需转移资产的,需填写《实物资产转移申请表》,经转出部门、转入部门负责人及 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 明确新使用责任。

第六章 实物资产清查
第十二条 清查频率:每年年末开展全面清查。
第十三条 清查流程:

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清查方案,明确清查范围、人员、时间节点;

清查小组(由资产管理、财务、使用部门人员组成)现场核对资产实际情况与台账记录,填写《实物资产盘点表》;

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情况,查明原因并出具《清查结果报告》,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实物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范围:包括资产报废(无法使用或维修成本过高)、出售(闲置且有使用价值)、捐赠(符合公益宗旨)、报废等。
第十五条 处置程序:

申请:使用部门填写《实物资产处置申请表》,说明处置原因、方式、资产现状、评估价值(出售/报废需附专业评估报告或内部估值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资产管理部门;

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核实资产台账信息,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处置合理性,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处置金额>10000 元需提交理事会审议);

报废:由专业机构回收处理,留存回收凭证;

出售:通过公开拍卖或竞价方式进行,签订出售合同,及时收回款项;

捐赠: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对象、用途,符合基金会公益使命;

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根据《处置申请表》、审批文件、相关合同或凭证,冲减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调整账务。

第八章 无形资产使用与处置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无形资产由归口部门负责维护,建立《无形资产台账》,记录资产名称、取得时间、使用范围、授权情况等;使用时需符合法律规定,禁止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处置程序:无形资产转让、许可使用或报废时,归口部门填写《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评估报告(转让需专业评估),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批(重大处置需理事会审议)后执行;财务部门按审批文件冲减资产原值及累计摊销,调整账务。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财务部门对资产计量、折旧/摊销等账务处理进行监督,确保合规。
第十九条 对因管理不善、失职导致资产丢失、损坏或浪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基金会章程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11. 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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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预算管理行为,强化资金统筹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健全事前预算、事中管控、事后决算的全流程财务管控体系,保障基金会各项公益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本级所有收支预算编制、审核、报批、执行、调整、监督、决算及绩效评价等全部工作,涵盖基金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所有业务及经费收支,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无预算不得列支。

第三条 预算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及基金会章程,预算收支全部贴合公益宗旨与业务范围。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以年度合法收入为基础编制支出预算,杜绝赤字预算,统筹保障重点业务、严控非必要开支。

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原则:优先保障公益服务、重点工作经费,合理统筹办公运行、人员薪酬、活动开展等常规经费。

勤俭节约、提质增效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严控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益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发挥资金公益价值。

公开透明、全程监督原则: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全程规范透明,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及社会公众监督,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检查审计。

刚性约束、动态管控原则:年度预算一经审议通过,具备制度刚性,严格遵照执行,确需调整的按规范流程报批,严禁擅自变更预算。

第四条 预算管理年度周期

预算年度采用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预算管理职责

1.审议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细则;

2.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报告;

3.审议、批准大额预算调整方案及重大项目专项预算;

4.监督年度预算整体执行情况,对预算管理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5.审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报告,督促整改预算管理问题。

第六条 监事(会)监督职责

1.全程监督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全流程合规性;

2.核查预算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杜绝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

3.对预算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

4.向理事会报告预算监督情况。

第七条 秘书处执行职责

1.牵头组织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年度预算编制、汇总、初审工作;

2.组织落实年度预算执行工作,统筹推进各项业务经费落地实施;

3.审核常规预算调整申请,汇总重大预算调整事项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4.定期梳理预算执行进度,分析执行偏差,制定整改措施;

5.牵头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及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财务岗位专业职责

1.负责预算编制的专业指导,规范预算科目、收支口径,确保贴合会计制度要求;

2.汇总各部门预算数据,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

3.严格按照核定预算办理资金收付,严控超预算、无预算支出;

4.配合完成预算监督、审计、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整理报送工作;

5.规范留存预算全流程档案资料,保障资料完整可查。

第九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职责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精准编制本部门、本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专项项目预算;

2.严格按照核定预算开展业务、使用经费,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3.及时报送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偏差情况说明原因并整改;

4.按要求提交预算调整申请、项目决算及绩效总结材料。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内容

基金会年度预算为全口径收支预算,涵盖所有合法收入和合规支出,无遗漏、无账外资金。

一、收入预算

1.捐赠收入:接受境内外单位、个人捐赠的现金及实物折价收入。

2.政府补助收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项目补助、专项经费等,按已签协议或申报获批金额填列。

3.提供服务收入:执行项目服务、咨询服务、受托项目管理等收入。

4.投资收益:银行理财、国债等合法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包含银行利息、减免税款及其他合规零星收入。

二、支出预算

1.业务活动成本:项目发生的工资、物资、场地、志愿者补贴等成本;

2.管理费用:专职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办公耗材、场地租赁、水电物业、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宣传推广等日常运行支出;

3.筹资费用:捐赠募集、项目申报等相关推广、对接支出;

4.其他费用:符合制度规定的其他合规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不以上年度收支基数为依据,全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业务需求、收费标准、市场行情重新测算,确保预算真实、精准、贴合实际。专项项目预算实行“一项一预算”,单独编制项目收支明细、实施计划及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流程

1.部署启动:每年第四季度,秘书处下发年度预算编制通知,明确编制口径、时间节点及填报要求;

2.部门填报:各部门、分支机构结合次年工作计划,填报收支预算明细表及预算编制说明;

3.财务汇总:财务岗位对各部门预算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4.初审修订:秘书处组织预算初审,对不合理、不精准的预算项目退回修正,优化预算方案;

5.审议报批:预算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作为年度经费收支唯一依据;

6.备案公开:生效预算按要求留存归档,主动接受会员及监督部门查询。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基本要求

1.年度预算生效后,所有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科目、金额、用途执行,无预算不支出、超预算不审批;

2.收入全额及时入账,统一纳入账户核算,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留存资金;

3.专项补助收入严格按照资金用途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支出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审批制度、报销制度,手续齐全、凭证合规、流程完整。

第五章 预算调整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适用情形

年度预算正式生效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动、突发公益任务、项目内容变更、收入大幅增减等客观特殊情况,导致原预算无法执行的,可按规定流程申请调整。日常零星、合理的预算科目内部调剂,可按简易流程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分级审批权限

1.小额调整(单笔/单项3万元及以内):同一预算科目内部调剂、小额经费增补,由责任部门提交调整申请,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复核、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2. 大额调整(单笔/单项3万元以上):重大预算调整、新增重大项目预算、整体预算结构变更,必须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3.所有预算调整均需留存书面申请、审批记录、会议纪要,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流程

部门申请→财务合规审核→层级审批→备案→执行调整→台账更新→归档留存。

第六章 决算与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决算编制

年度终了后30日内,财务岗位依据年度会计账簿、凭证及预算资料,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及决算报告,全面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执行、资金结余、资产变动等情况,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决算审议与公示

年度决算报告经秘书处初审、监事(会)复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向理事、监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年度检查、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

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每年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公益服务成效,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优化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及资金使用方案,持续提升公益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章 预算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全方位监督体系

1.内部监督:监事(会)全程监督预算全流程,定期开展预算专项核查;财务岗位常态化开展预算合规自查;

2.层级监督:理事会监督整体预算管理工作,秘书处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3.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及会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规责任追究

对存在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擅自调整预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虚报冒领经费、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预算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归档范围

完整留存年度预算方案、预算审批会议纪要、预算调整申请及审批资料、年度决算报告等全套资料。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要求

所有预算资料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保管,做到资料完整、规范有序、可查可溯,满足年检、审计检查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12. 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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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实物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含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覆盖实物资产计量、购置、验收、登记、使用、保管、清查、处置全流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按照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另行执行。
第三条 实物资产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完整、效益优先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期清查盘点、全程监督,落实使用人直接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展实物资产会计核算、折旧计提与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是实物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实物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重大实物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三)监督实物资产安全管理与使用效益。
第六条 秘书处、综合部(资产管理部门)为实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实物资产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验收、入库登记、标识卡建立、保管、转移、清查盘点、处置全流程工作;
(三)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领用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保证账实、账卡相符;
(四)接收资产故障报备,协调维修;负责资产转移、处置全套资料归档留存。
第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按资产类别设置会计账簿,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账务核算;
(二)办理资产购置、转移、处置账务处理,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项目购置设备直接计入对应项目成本,不计提折旧;低值易耗品按规定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核算;
(三)参与资产验收、年末清查盘点、资产处置工作;
(四)保管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处置审批文件等财务凭证资料。
第八条 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职责:
(一)提出资产采购需求,配合开展到货验收;
(二)使用人为资产直接责任人,妥善保管使用资产,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资产;资产故障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
(三)发生人员调动、部门调整,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四)资产达到处置条件时,按流程提交处置申请。
第三章 实物资产的分类、确认与计量折旧政策
第九条 基金会实物资产按价值和使用年限划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类:
(一)固定资产

同时满足:单价≥2000 元、预计使用年限≥1 年,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实物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 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等):预计净残值率 5%,预计使用年限 3 年;

2. 房屋及建筑物:预计净残值率 5%,预计使用年限 2050 年;

3. 交通工具(汽车等):预计净残值率 5%,预计使用年限 8 年。

(二)低值易耗品

单价<2000 元,使用年限≥1 年,不计提折旧,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核算。

补充说明:项目上购置的设备直接计入对应项目成本,不需要计提折旧。

第十条 资产计量规则:实物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量,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全部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年折旧额=(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三)交通运输设备;
(四)电子及通讯设备(相机、录音设备、会议设备等); (五)家具用具及其他。
第四章 实物资产的购置
第十三条 实物资产购置遵循先审批、后采购原则。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表》,写明采购类别、申请人、资产名称、申请原因、采购说明,履行审批流程后启动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分级执行标准:

1. 预算 10000 元(不含)以下: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研讨,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采购。

2. 预算 10000 元~20000 元(不含):选取不少于 3 家供应商比价,择优采购,完整留存比价资料。

3. 预算 20000 元(含)以上:开展不少于三家竞争性谈判采购,组建采购小组或委托专业采购机构执行,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付款流程:财务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如有)、合规发票、《采购申请表》等完整凭证,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付款。
第五章 验收与登记
第十六条 到货验收:资产送达后,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联合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技术人员共同验收;核对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与采购合同、采购申请一致;验收合格出具《入库单》,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按采购约定退换货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登记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逐项建立《固定资产标识卡》,登记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等信息,粘贴资产标识标签; 低值易耗品建立领用台账,完整登记领用、归还、消耗情况。
第六章 使用、保管与资产转移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资产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妥善保管资产,避免闲置、损坏、丢失;设备出现故障第一时间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由专业人员维修;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出借、外移资产。
第十九条 保管要求固定资产按存放地点分类存放,定期开展清洁维护,设备定期保养,房屋建筑物定期检修; 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做好领用登记。
第二十条 资产转移:发生人员调动、部门调整需要转移实物资产,填写《实物资产转移申请表》,转出部门、转入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资产管理部门同步更新固定资产标识卡、资产台账,重新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人。
第七章 实物资产的盘点清查
第二十一条 清查频率:每年年末组织开展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全面清查。
第二十二条 清查实施流程 资产管理部门编制清查方案,明确清查范围、工作人员、时间节点; 成立清查小组,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使用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现场核对实物资产与台账记录,填制《实物资产盘点表》; 对盘盈、盘亏、毁损资产,全面查明原因,出具《清查结果报告》,上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完成账务调整处理。
第八章 实物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处置范围:实物资产处置包含报废(无法继续使用、维修成本过高)、出售闲置资产、公益捐赠等情形。任何处置行为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四条 处置办理流程

1. 申请:使用部门填写《实物资产处置申请表》,写明处置原因、处置方式、资产现状;出售、报废资产同步附内部估值说明或专业评估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资产管理部门。

2. 审核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台账信息,联合财务部门审核处置合理性,上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处置金额大于 10000 元,需要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处置实施

报废处置:委托具备资质专业机构回收处置,留存回收凭证;

出售处置:采用公开拍卖或者竞价方式,签订出售合同,足额收回处置款项;

捐赠处置: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对象、资产用途,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

4. 账务处理:财务部门依据处置申请表、审批文件、合同及相关凭证,冲减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完成账务处理;处置收入全额归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本制度落地执行情况,发现管理漏洞及时组织整改;财务部门对实物资产计量、折旧计提、账务处理实施财务监督。监事会每年可开展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向理事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失职、保管不善造成实物资产丢失、损毁、浪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按资产净值承担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13.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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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包含基金会全部实物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覆盖资产计量、购置、验收、登记、使用保管、清查、处置全流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按照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另行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完整、效益优先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期清查盘点、全程监督,落实使用人直接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展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折旧计提与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为固定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议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三)监督固定资产安全管理与使用效益。
第六条 秘书处、综合部(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制度;
(二)组织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验收、入库登记、标签卡建立、保管、转移、清查盘点、处置全流程工作;
(三)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领用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保证账实、账卡相符;
(四)资产故障报备接收、维修协调,资产转移、处置资料归档留存。
第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按资产类别设置会计账簿,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账务核算;
(二)办理资产购置、转移、处置账务处理,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项目购置设备直接计入项目成本,不计提折旧;低值易耗品按规定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核算;
(三)参与资产验收、年末清查盘点、资产处置工作;
(四)保管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处置审批文件等财务凭证资料。
第八条 使用部门及使用人职责:
(一)提出资产采购需求,配合开展到货验收;
(二)使用人为资产直接责任人,妥善保管使用资产,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资产;资产故障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
(三)发生人员调动、部门调整,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四)资产达到处置条件时,按流程提交处置申请。
第三章 资产计量与折旧政策
第九条 资产计量:实物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量,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全部必要支出。
第十条 划分标准与折旧规则

固定资产:单价≥2000 元,预计使用年限≥1 年,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实物资产,计提折旧。

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等):预计净残值率5%,预计使用年限3年;

房屋及建筑物:预计净残值率5%,预计使用年限20‑50年;

交通工具(汽车等):预计净残值率 5%,预计使用年限8年。

低值易耗品:单价<2000 元,使用年限≥1 年,不计提折旧,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核算。

项目购置设备:直接计入对应项目成本,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 年折旧额÷12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置程序
第十二条 需求申请: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表》,写明采购类别、申请人、资产名称、申请原因、采购说明,经部门主管、财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字审批后启动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执行分级要求

预算10000 元(不含)以下: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研讨,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采购。

预算10000元~20000 元(不含):选取不少于 3 家供应商比价,择优采购,完整留存比价资料。

预算20000 元(含)以上:开展不少于三家竞争性谈判采购,组建采购小组或委托专业采购机构执行,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付款流程:财务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如有)、合规发票、《采购申请表》等完整凭证,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付款。
第五章 验收与登记
第十五条 到货验收:资产送达后,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联合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技术人员共同验收;核对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与采购合同、采购申请一致;验收合格出具《入库单》,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按采购约定退换货处理。
第十六条 资产登记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逐项建立《固定资产标识卡》,登记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等信息,粘贴资产标识标签;

低值易耗品建立领用台账,完整登记领用、归还、消耗情况。

第六章 使用、保管与资产转移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资产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妥善保管资产,避免闲置、损坏、丢失;设备出现故障第一时间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由专业人员维修;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出借、外移资产。
第十八条 保管要求

固定资产按存放地点分类存放,定期开展清洁维护,设备定期保养,房屋建筑物定期检修;

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做好领用登记。

第十九条 资产转移:发生人员调动、部门调整需要转移实物资产,填写《实物资产转移申请表》,转出部门、转入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资产管理部门同步更新固定资产标识卡、资产台账,重新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人。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条 清查频率:每年年末组织开展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全面清查。
第二十一条 清查实施流程

资产管理部门编制清查方案,明确清查范围、工作人员、时间节点;

成立清查小组,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使用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现场核对实物资产与台账记录,填制《实物资产盘点表》;

对盘盈、盘亏、毁损资产,全面查明原因,出具《清查结果报告》,上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完成账务调整处理。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范围:固定资产处置包含报废(无法继续使用、维修成本过高)、出售闲置资产、公益捐赠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处置办理流程

申请:使用部门填写《实物资产处置申请表》,写明处置原因、处置方式、资产现状;出售、报废资产同步附内部估值说明或专业评估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资产管理部门。

审核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台账信息,联合财务部门审核处置合理性,上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处置金额大于 10000 元,需要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处置实施

报废处置:委托具备资质专业机构回收处置,留存回收凭证;

出售处置:采用公开拍卖或者竞价方式,签订出售合同,足额收回处置款项;

捐赠处置: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对象、资产用途,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

账务处理:财务部门依据处置申请表、审批文件、合同及相关凭证,冲减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完成账务处理;处置收入全额归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本制度落地执行情况,发现管理漏洞及时组织整改;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计量、折旧计提、账务处理实施财务监督。监事会每年可开展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向理事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失职、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毁、浪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按资产净值承担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项目、合同与采购管理制度

14. 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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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切实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养老公益服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公益慈善项目、活动等的全流程管理。基金会运营管理的公益项目包含以下类别:
(一)困难老人帮扶项目:资助贫困、失能、高龄老人;
(二)养老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助老服务站新建、改造、运营支持;
(三)老年精神文化项目:老年学堂、文体活动、健康科普、老年兴趣培育等;
(四)特殊老人关爱项目:空巢、失独老人心理慰藉、定期陪伴、生活应急帮扶;
(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养老助老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开展应遵循以下四大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全部项目以服务老年群体、化解养老民生难题、促进老龄社会和谐为核心目标,杜绝营利化运作;
(二)合法性原则:项目立项、执行、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全流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政监管政策及基金会内部规章;
(三)效益性原则:优化公益资源配置,严控管理成本,最大化覆盖老年受益群体,提升资金社会效益;
(四)透明性原则:项目方案、资金收支、受益对象、实施成效及时完整对外公开,接受民政部门、捐赠人、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全流程如下:
(一)项目立项与申请:由项目组成员申请承接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前期的评估;
(二)项目比选方案设计:根据政府部门或项目甲方的文件要求设计项目方案(或投标书);
(三)项目承接:取得项目之后,按照项目比选方案(或投标书)实施;
(四)任命项目负责人:由本组织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任命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工作人员;
(五)项目启动与实施: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同项目工作人员共同协作完成工作;
(六)项目监管控制:在实施项目方案过程中实行全程督导监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方案调整,使工作与项目目标契合;
(七)项目结项:项目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之后,整理资料形成完整的结项报告;
(八)项目总结验收:根据不同项目组织总结验收和自查评估工作,总结、分析经验得失,拟制改进方案;
(九)项目审计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或接受第三方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十)项目资料的存档和对资助方的反馈。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立项工作准则

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老年公益事业实际需求;
(三)坚持调研准确、聚焦养老民生、程序公开透明、具备示范带动作用四项标准,无实地需求调研、无明确受益群体、无完整预算方案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安全性、可行性、效益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项目来源渠道

凡符合基金会养老助老宗旨、可合法落地实施的项目,来源包含以下类别:

(一)基金会自主调研开发:结合全省老龄服务短板打造可持续、有社会影响力的常态化公益项目;
(二)捐赠人定向推荐项目;
(三)其他公益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推荐项目;
(四)社会自然人提交公益帮扶项目方案;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其它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合作项目;
(六)其他合法合规、基金会具备实施能力的项目渠道。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请:根据章程的业务范围策划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其它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合作项目,由具体承办部门出具项目方案并按程序上报;
(二)项目设计:根据项目要求设计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设计要充分考虑实施背景和理论支撑,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执行方案;
(三)项目承接:制定《项目申报书》,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四)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具体承办部门出具同意立项书面文件,可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五)对于专项基金立项的项目,按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预期效果(含受益对象、人数和范围等)、风险分析及应对预案、项目的起止时间、项目执行团队、项目预算(含资金来源和数额)、合作单位资质、评估报告等。
第九条 受益对象筛选管理
(一)准入标准:受益方必须匹配项目预设帮扶范围,仅限贫困、失能、高龄、空巢、失独特殊老年群体,或具备合规资质的养老服务运营主体;
(二)筛选流程:项目部实地走访核验受益对象家庭、机构真实情况,优先帮扶需求最迫切、无其他帮扶渠道的对象;
(三)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四)符合专项公益方向的群体,经当地有关部门申报、基金会项目合作申请,基金会最终审核确定,确保帮扶精准高效。
第三章 项目执行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管理主体与执行方管控
(一)项目部核心职责:基金会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唯一业务管理部门,统筹全部项目调研、立项审批、招标采购、落地实施、进度监测、受益人回访、财务监控、验收评估、档案总结工作。
(二)执行方准入条件:项目合作执行机构须具备养老服务相关资质、同类项目实施经验、良好公益信用,需提交营业执照、过往项目成果、服务团队资质材料,评估报告项目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约合作。项目执行方应具备承办公益项目的业务和能力,经营范围应与项目相契合。
(三)项目变更管控:执行方不得私自更改服务内容、缩减服务标准、调整实施计划;确需调整项目方案、预算、服务范围的,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部审核并按资金额度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收项目单位的验收完毕时止。
(二)项目负责人从项目执行团队中产生,主要职责是:在本组织理事会的领导下,对所指定项目实行全面领导,全权负责;对项目的需求性、可行性、发展性进行评估;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完成项目活动计划和方案的设计;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的进展、质量等全面组织、管理,并负全责;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包括沟通协调,项目的日常管理、宣传推广、总结验收以及信息公开等;撰写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报告和数据;编制项目文件、项目小结,并接受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与实施
(一)项目确定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执行落实。由项目具体执行人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具体推进计划应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各项内容编制。
(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含志愿者),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专家,对项目的所有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三)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到位,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应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和新的计划,按照本组织内部工作程序报批,并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密切关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和甲方的需求,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不符时,需根据实施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使工作内容与项目目标和甲方要求相符合。
(五)开展项目活动或调研时,应编制相应具体的活动计划,每次项目活动或调研结束后,应将活动或调研中使用的资料保存完整,并对活动或调研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六)项目工作人员应与甲方和项目相关各方保持密切联系进行交流沟通,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反馈,做好项目总结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方选择与采购管理

基金会对外发包的项目,需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标确定承办单位,并签订《项目合同书》或《项目服务协议》。项目执行方应向基金会提交相关资质证件,按程序签署协议。对项目执行涉及物资采购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预算项目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经办人报财务审核、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采购;
(二)项目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可以采用比价询价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并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后,提交党支部提出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三)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采用邀请招标,并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后,提交党支部提出建议、报理事会议审批后执行;
(四)项目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并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交党支部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承接项目内部控制
(一)项目执行人应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对照《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如发现遗漏项目,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按实施项目制度,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进行控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目标进行检查,如发现偏差,应及时提出项目修改实施意见,项目工作人员应根据修改意见采取调整工作方法,以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三)本组织理事会或授权负责人应定期考核项目工作人员,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相应工作人员按项目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受益人回访制度

各项目不定期开展项目走访、回访工作,查看项目受助情况和帮扶成效,及时发布项目回访进展;同时,每月开展项目探访公益活动,招募捐赠人深入项目一线,近距离感受项目的实际运作,了解项目的实际成效。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所有资金收支需通过本组织银行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本基金会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对拨付善款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管理
(一)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详细的项目经费预算方案。项目预算涵盖该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
(二)项目预算如有重大调整,项目执行方应报基金会项目监管人,如调整金额超出总预算10%,或遇有较长延期等重大变化等,在项目执行方提出申请后,项目监管人需调查申请的原因及合理性,提交项目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三)需要修订项目预算补充协议的,要报经甲方同意。项目预算调整需按照相应的预算调整流程进行,实现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分级审批权限
(一)项目资金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方案、资金拨付须提交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资金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方案、资金拨付须提交党支部提出建议、理事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方案、资金拨付须提交党支部提出建议、理事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经费拨付原则

基金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为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益,经费拨付原则上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经费,可一次性拨付;
(二)对预算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经费,首笔拨付30%经费;待提交相关资金使用进度报告后,拨付40%经费;待提供完整的结项报告及辅助材料后,拨付剩余30%经费;
(三)对物资类的采购,按要求提供比价或招标材料后,可一次性拨付或代支付;
(四)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一次性拨付或调整拨付比例的,需经理事长审批通过。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项目部门根据提交的拨款申请、项目相关资料初审通过后向财务部门提请拨付资金审核,按程序报本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劳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拨付
(一)按照项目的合作协议按时拨付给合作方劳务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收款单位账户;
(二)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应拨付给专家的劳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专家个人银行卡。普通专家(有证书)不超过1000元/次;医疗专家(按证书级别具体协议)最高不超过2000元/次;
(三)项目给项目工作人员、志愿者、其他人员的相关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工作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其中成都市主城区内交通补助包干使用:绕城内(含绕城)不超过50元/次,绕城外包干使用不超过100元/次;伙食补助包干使用不超过50元/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方应对基金会资金专款专用,建立独立项目收支台账,逐笔登记款物流向;项目执行机构应定期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执行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双线监管

项目部联合财务部全过程监控资金拨付、支出进度,执行单位按期提交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明细报表;大额物资、服务支出必须提供正规合法发票、采购合同、验收清单,财务部核验无误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处置

项目结项后执行单位提交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部、财务部联合审核备案;项目结余资金,可经捐赠人书面同意转用于同类养老助老项目,无约定则纳入基金会统一公益资金池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党支部、监事(监事)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进度分级管控
第二十六条 短期项目(1年以内)

遵循“前期充分调研、中期高效落地、完工快速总结”管理模式,项目部每季度向基金会管理层提交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受益人次季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期项目(1—3年)

实行半年报、全年报双报告制度,每半年组织内部或第三方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整改清单。

第二十八条 长期项目(3年及以上)

进度报送、周期评估标准参照中期项目执行,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成效复盘。

第六章 项目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动态质量监管

项目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重点核查以下核心内容:

(一)项目资金足额拨付到位情况;
(二)资金使用合规性与使用效率;
(三)老年受益群体实际帮扶成效。
第三十一条 违规处置机制

项目执行中出现偏离基金会养老公益宗旨、降低服务标准、侵害老年人权益等行为,项目部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同步上报基金会党支部、理事长办公会,启动项目中止、撤销程序。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巡查机制,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或防范措施,向基金会领导报告,责令项目执行团队抓好具体落实。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所有项目接受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七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估实施主体

由项目部统筹开展项目综合评估,评估依据包含立项申报材料、各周期进度报表、实地回访记录、第三方专家评审意见。评估报告报送基金会领导并向执行单位反馈,同步对外公开评估简要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估整改要求

评估报告提出服务优化、预算调整、流程整改建议的,项目执行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回复,项目部跟踪复核整改落地效果。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指导后续项目的更好开展。对不提交结项报告的有关机构,基金会将暂停新项目审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项报告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取得良好效果、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项目,基金会将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打造品牌。
第八章 项目总结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总结
(一)项目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之后,整理资料形成完整的结项报告;
(二)根据不同项目组织总结验收和自查评估工作,总结、分析经验得失,拟制改进方案;
(三)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或接受第三方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四)完成项目资料的存档和对资助方的反馈。
第四十条 项目档案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档案由执行团队负责管理、保存,定期向具体承办部门移交;项目结束后,应将完整的项目档案交项目具体承办部门归档保存;
(二)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三)项目管理的重要资讯须按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
(四)要加强对项目档案的保密工作。要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未经允许,项目档案不得外传。
第九章 项目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执行要加强风险管理意识,项目执行负责人为项目风险管理第一负责人,履行风险管理职责,承担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统筹、督促、检查、跟进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合规、资金、舆情、执行等主要风险,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协调基金会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执行团队,落实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对项目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对重大风险建立预警、跟踪,增强防范意识。对项目执行中已经发生的风险,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有效措施,上报基金会。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风险管理的培训活动,增强全体成员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处理技能,熟悉项目风险管理流程。
第四十五条 对因主观原因发生的项目风险,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和补救措施,导致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章 项目信息公开与披露
第四十六条 披露工作总体要求

信息披露是基金会公信力建设的核心工作,所有部门、专项基金管委会必须严格落实;披露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原则,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便捷查阅项目全量信息。项目具体承办部门严格遵守基金会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七条 隐私保护豁免规则

涉及国家安全、司法保密、捐赠人及受益人个人隐私、肖像、联系方式等信息,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公开;确需公示受益案例时对个人信息脱敏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披露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件专项披露:突发自然灾害、大规模老年人应急救助、大型公益募捐活动等重大事项;
(二)日常常规披露:常态化养老帮扶、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改造等普通项目。
第四十九条 强制披露核心内容
(一)机构基础信息:基金会资质、年检结果、公募资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业务宗旨;
(二)募捐信息:活动名称、实施区域、募集周期、筹款目标、成本开支、合作机构;
(三)捐赠接收信息:捐赠时间、定向/非定向属性、捐赠金额、物资清单;
(四)资金使用信息:受益地区、受益老人数量、资金拨付时间与金额、项目服务成效图文材料;
(五)年度财务信息:年度会计报表、年度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五十条 披露时限要求
(一)日常捐赠信息:收到捐赠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重大应急专项捐赠:收到捐赠后24小时内发布专项公示;
(三)资金拨付信息:款项拨付执行方后7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
(四)周期动态披露:短期项目信息更新间隔不超过3个月,中、长期项目不超过6个月;
(五)年度财务报告:在民政部门年检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整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开渠道

可通过社会组织网、慈善中国,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新媒体、内部刊物、地方媒体、新闻发布会、年度项目报告、专项基金年报等多渠道同步披露项目信息。

第十一章 项目的终止与撤销
第五十二条 项目正常终止

项目全部既定帮扶目标完成、资金使用完毕、验收合格后,自动正常终止,进入结项归档流程。

第五十三条 项目提前终止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项目:

(一)因国家政策、捐赠人意愿或受助人需求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未筹集到最低执行标准的;
(三)对项目合作到期,各方均未提出继续实施项目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项目。
第五十四条 项目撤销/强制中止情形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基金会有权撤销、中止项目:

(一)执行方未按照立项方案、捐赠协议承诺开展服务;
(二)项目实施行为违背基金会养老助老公益宗旨;
(三)存在挪用公益资金、虚假上报受益数据、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终止撤销决策程序

所有项目中止、撤销决议,须经党支部暨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集体审议决定,出具正式书面通知,同步完成资金清算、受益对象安置、对外信息公示。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终止后,如有剩余资金,用于以下公益目的:
(一)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公益支出;
(二)用于捐赠机构、捐赠人同意的公益支出;
(三)用于与基金会宗旨、业务相近的公益项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于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15. 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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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基金会合同管理全流程,防范合同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公益风险,保障基金会、捐赠人、服务对象、合作方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益项目合规、高效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公益服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基金会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活动,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合同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保障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有序开展,维护基金会公益公信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合同性法律文件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基金会与国内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订立的,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捐赠协议、公益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服务委托协议、物资采购协议、场地租赁协议、宣传推广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等,以及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等衍生文件;

2. 基金会与内部员工、外部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劳务合作等相关合同(参照本制度核心要求,结合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合同起草

1. 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基金会秘书处牵头,联合法律顾问制定统一的标准化范文,涵盖各类常用合同类型(如捐赠协议、合作协议等),范文需明确核心条款、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定期结合法律法规更新和业务发展需求修订完善。

2. 合同起草实行“谁发起、谁牵头”原则:公益项目类合同由项目承办部门牵头起草,资金保值增值类合同由财务部门牵头起草,人事类合同由秘书处人事管理岗牵头起草。

3. 起草合同需结合业务实际,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或报酬(如有)、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保密条款、公益用途约定(公益类合同必备)等核心内容,做到内容具体、表述严谨、权责清晰,不得出现模糊不清、歧义性条款。

4. 合同起草过程中,牵头部门需与合作方、捐赠方、项目执行单位等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确保条款符合各方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不得损害基金会公益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 起草完成的合同草本,需经牵头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进入审查环节。

6.单次经济行为(除另有合同约定外)达到10000元(含)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10000元(不含)以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留存采购申请单。

第五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 审查原则:所有合同实行“先审查、后签订”原则,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严禁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及相关衍生文件。

2. 审查分级及流程:

普通合同审查:标的金额较小1万元(含)-2万元(不含)、风险较低的普通合同,由牵头部门提交秘书处审核,审核报法人代表(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审阅批准;

重要合同审查:标的金额较大2万元(含)-5万元(不含)、涉及核心公益项目、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合同(如大额捐赠协议、长期合作协议、资金保值增值类合同等),经秘书处审核后,需提交基金会指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法人代表(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审阅批准;

重大合同审查:涉及基金会重大利益5万元(含)以上、影响广泛的合同(如重大公益项目合作、大额资金投资等),需提交基金会指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法人代表(理事长)审阅后,需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3.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无效条款;

合规性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本制度要求,是否与基金会公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公益类合同是否明确公益用途、资金使用监管等条款;

合理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公正,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价款或报酬(如有)是否合理,履行方式是否可行;

完整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核心内容是否缺失,附件是否齐全、与主合同一致。

4.审查责任:

牵头部门对合同草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首要责任,因起草疏漏导致合同存在风险的,由牵头部门及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秘书处、法律顾问对合同审查结果负责,需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出具明确审查意见,因审查失职导致合同出现违法违规、重大风险的,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捐赠协议合同范文为示范性文本,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确需重大修改的,需说明修改理由,经理事长确认后,按上述审查流程报批,严禁未经审查擅自修改核心条款。

5.审查时限:普通合同审查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重要合同审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合同审查时限结合理事会会议安排合理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需提前告知牵头部门。

6.资金保值增值类合同审查补充要求:牵头部门(财务部门)需提交待审查合同草本、相关批复文件、合作方资质证明、可行性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法律顾问需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风险防控条款、收益分配及止损机制等内容,审查完成后签署书面意见,报法人代表(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审阅。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

1.签订主体:基金会作为合同唯一主体,由法人代表(理事长)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签订合同,其他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

2.授权管理: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法定授权人,授权范围由法人代表(理事长)明确,明确授权范围、责任;加盖基金会公章后,方可签署合同。

3.签订要求:

合同签订前,牵头部门需确认合同文本与审查通过的版本一致,无任何未经批准的修改;

法人代表(理事长)或其授权代表需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签字,加盖基金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需清晰、完整,骑缝章需覆盖合同所有页码,确保合同文本无篡改可能;

合同签订需一式多份(至少一式叁份),基金会留存正本两份(分别由秘书处、财务部门保管),合作方、捐赠方等相关方各留存一份,份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严禁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严禁在未经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4.签订后告知:合同签订完成后,牵头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提交秘书处、财务部门备案,涉及公益项目的,同时告知项目执行单位;财务部门需根据合同约定,做好资金支付、核算等相关准备工作。

5.责任追究: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合同、签订空白合同或阴阳合同,以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则: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及相关经办人为合同履行的第一责任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履行跟踪管理:

加强对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监督,重点关注公益项目类合同的公益用途落实、资金使用合规性,资金保值增值类合同的风险防控、收益实现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妥善留存履行凭证(如支付凭证、验收报告、沟通记录等),确保履行过程可追溯。

3.合同变更与解除: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的,牵头部门需与对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协议需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审查、签订流程办理;

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牵头部门需及时通知对方整改,留存相关证据,并上报秘书处及法律顾问,根据违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牵头部门需及时收集不可抗力相关证据,与对方协商处理后续事宜,必要时报法人代表(理事长)及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4.违约责任:

因项目执行部门、经办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会单方面违约、酿成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需依法依规赔偿基金会损失;

发现对方违约的,牵头部门需及时上报,在法律顾问指导下,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必要时启动纠纷处理程序。

5.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牵头部门需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确认合同义务全部完成,相关凭证、资料整理齐全后,提交秘书处归档。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1.纠纷上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包括对方违约、自身履约困难、合同条款争议等),经办人需在24小时内上报牵头部门负责人,牵头部门负责人需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秘书处及法律顾问,并提交纠纷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

2.纠纷处理原则:合同纠纷处理遵循“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依法合规”的原则,优先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方式解决,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基金会的影响,维护基金会公益声誉。

3.纠纷处理流程:

协商调解:牵头部门在法律顾问指导下,与对方就纠纷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后续处理方案,调解协议需按本制度规定审查备案;协商、调解不成的,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司法/仲裁处理:需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由法律顾问出具处理方案,报法人代表(理事长)批准授权后,由法律顾问代理基金会处理相关事宜(包括立案、应诉、举证、执行等);

证据留存:纠纷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及经办人需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妥善留存所有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合同、凭证、沟通记录、律师意见等),不得隐匿、损毁证据;

进度通报:法律顾问需定期向基金会相关领导通报纠纷处理进度,及时反馈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4.纠纷处理责任:相关部门及经办人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纠纷、未配合调查取证,或因自身过错导致纠纷扩大、造成基金会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法律顾问未履行职责,导致纠纷处理不当的,承担相应审查、代理责任。

5.纠纷总结:纠纷处理完毕后,牵头部门需联合法律顾问形成纠纷处理总结报告,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报秘书处备案,用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范文,防范同类纠纷再次发生。

第九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

1.档案归集:合同签订后,牵头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副本、附件、洽谈资料、审查意见、授权文件、履行凭证、验收报告、纠纷处理材料等所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提交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归档。

2.档案管理要求:

秘书处设立专门的合同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合同档案的整理、编号、保管、查阅、借阅等工作,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台账,实现“一案一档、全程可追溯”;

合同档案需采用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双重保管模式,纸质档案需存放于专用档案柜,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损毁工作;电子档案需备份留存,加密存储,防止篡改、丢失;

档案保管期限:公益项目类合同、大额捐赠合同、资金保值增值类合同等重要合同档案,实行永久保管;普通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涉及纠纷、诉讼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纠纷、诉讼处理完毕后10年。

3.档案查阅与借阅:

基金会内部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合同档案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借阅人提交至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借阅,借阅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按时归还;

外部单位(如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审计机构等)需查阅合同档案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法人代表(理事长)批准后,由秘书处专人陪同查阅,严禁擅自借阅、复制;

查阅、借阅档案时,需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涂改、损毁、转借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涉及保密条款的合同档案,需严格遵守保密约定。

4.档案销毁:到期需销毁的合同档案,由秘书处提出销毁申请,列出销毁清单,经秘书长审核、法人代表(理事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销毁,销毁过程需留存记录,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监督检查:由基金会秘书处牵头,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合同管理全流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形成检查报告,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会备案。

2.责任追究: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提醒;情节较重的,予以处分、调离岗位;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签订合同的;

擅自修改合同核心条款、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的;

未经授权,擅自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未及时跟踪管理,导致违约或纠纷的;

纠纷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未配合调查取证,导致纠纷扩大的;

在合同审查、签订、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的;

未按规定整理、归档合同档案,或擅自查阅、借阅、销毁档案的;

泄露合同内容及相关档案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1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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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 送,维护本组织、捐赠人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省社会组织建设治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及本组织兴办或实际控制的法人实体单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本组织及 本组织兴办或实际控制的法人实体单位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 本制度后续内部程序性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与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符合 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公平公允原则:交易条件应不低于与非关联方进行同 等交易的条件,定价公允。
(三)公开透明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和实施情 况应按规定披露,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四)必要性原则:关联交易应具有充分的商业理由或公益目的,避免不必要的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与本组织存在直接或间接 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组织的关 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捐赠人;发起人;理事、监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上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由上述个人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本组织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法律主体或与本组 织实质统一运行的其他实体;受本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组织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类型包括:

交易类别

具体示例

购买与销售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如委托培训、项目执行、会议举办、咨询服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资产与权利交易

购买或销售动产、不动产等资产;授权使用知识产权、品牌、名称等。

资金往来

提供借款、资金拆借;进行股权投资;代垫 款、代偿债务。

资源转移

接受捐赠;提供资助;无偿使用资产、服务 或人员。

其他交易

共同投资;担保;租赁;与管理层、理事签订的薪酬及福利协议。

第六条 以下情形可不视为本制度管理的关联交易:

向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支付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内部 规定的合理薪酬和履职补贴。

第七条 关联交易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依据交易金额和 性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交易类型

金额标准(选择并填写一种)

决策机构与要求

一般关联交易

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低于10万元;或低于上年末净资产/总收入的2%。

提请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

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10万元至100万元;或达到上年末净资产/总收入的2%至10%。

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审议时,关联理事须回避表决。

特别重大关联交 易

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总收入的10%;或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 。

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应按照监管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备手续。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事前申请:经办部门提交《关联交易申请表》,详细 阐述交易背景、必要性、具体内容、预期效益及定价依据。
(二)初步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预算的合理性和财务合 规性;法务人员或外聘顾问负责审核协议的合法合规性。
(三)第三方评估:对于重大资产交易、无形资产转让或复 杂的服务采购,应聘请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或咨询报告,作为定价和决策的 重要依据。
(四)会议审议与表决:决策机构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 应充分讨论,关联方成员必须回避并不得参与表决。会议纪要须 完整记录审议过程、主要意见、回避情况及表决结果。
(五)协议签订:所有关联交易均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 易内容、定价、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公允性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国家或地方有统一定价或指导价的,依其规定。
(二)无政府定价的,优先参考可比的、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市场价格。
(三)无市场价格可比的,可参考关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交易的价格。
(四)若上述价格均无法获取,可按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 润(成本加成法)确定。
第十条 关联方回避制度:
(一)在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议关联交易时, 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宣布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申明其关联关系,并提出回避申请。
(二)关联方当事人不得参与该议题的讨论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非关联方成员行使表决权。
(三)会议记录人须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记录关联方的申明、 回避情况及最终的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本组织应依法依规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内部报告:理事会应定期向权力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二)社会公开:重大关联交易应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 通过本组织官方网站或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概述及公 允性说明。所有关联交易均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社会公众披露。
(三)监管报备:重大关联交易应在发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四)年度报告报备: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应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中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本组织应建立关联交易专项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应包括:申请表、审批文件、决策会议纪要、定价依据、第三方报告、协议合同、履行 凭证(发票、付款记录)、披露文件等。所有档案材料保存年限参考相关档案保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从事以下关联交易行为:
(一)向任何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无偿占用、拆借本组织资金。
(三)承担应由关联方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进行任何价格或条件明显不公允、损害本组织利益的交易。
第十四条 因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回避程序或信 息披露义务,导致本组织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并投赞成票的理事、秘书处班子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
17. 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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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促进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设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本着志愿服务精神,以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捐赠的资金全部进入基金会的账户,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根据其意愿专款专用,独立运作公益项目,并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以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基金会募集部;基金会资金管理部负责对资金的审核及管理。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根据设立人的意愿,分动本专项基金和不动本专项基金两种。动本专项基金是指直接可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不动本专项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通过专项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设立人有权选择两种专项基金中的任一种方式。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不动本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初始规模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设立并冠名的专项基金,统一使用规范名称:四川省养老助服务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具体冠名应在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设立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过冠名的专项基金,在基金会的监督、合作下,可以享有与基金会同等的公募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和项目活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公章;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派生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第十条 专项基金如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制定

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设立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工作程序。
(一) 提交材料1.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报告;报告中须明确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募集计划、使用目标、项目执行方案等;2. 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3. 专项基金设立人(非自然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设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4. 专项基金设立人的业绩介绍;其中是自然人的,其从业经历介绍。
(二) 审核与签订协议1.由募集部对设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资金管理部进行复审;审查通过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2. 基金会与设立人签署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资金的收支须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捐赠资金进入后,由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设立人可凭此票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协议中未有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规范程序完成后,专项基金即可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公益项目的正常运作,提取资金专款专用。运作步骤是:每次项目运作,须提交《资助项目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说明、资金预算等;经基金会批准后,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内含资金使用决算表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进行项目运作。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基金会有权参与项目的宣传、合作等活动,可根据需要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业务范围又有变化的,须提前向基金会交送报告,报告中需明确变更的使用目标、执行方案等。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范围,应与基金会的宗旨相一致,即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每年度持续进入基金会的资金,须足够当年项目开展的使用;年度总量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设立人可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在年度内随时支取。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公益项目的直接运行费用,参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第一条第九款中的相关规定,在协议中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项目运作和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每半年度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须向基金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等;1年期内共报送2次。年终时须提交年度项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每年度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一般由专项基金方自行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如有特殊需要,经约定也可由基金会方聘请。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如需建立网站,须与基金会官方网站相关联。在基金会的名义下,开展项目公示、网上募集及其他宣传展示活动等,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须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五章 协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与专项基金签订的协议,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一) 已完成协议中设定的工作任务,设立人表示不再延续的,自行终止;(二) 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项目运作的,自行终止;(三) 专项基金中资金余额不足创始基金的20%,且该状况持续超过2年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四) 未按规定向基金会提交财务报表和年度项目工作报告,经提醒、催促逾期超过半年仍不履职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五)在项目运作时出现重大问题,或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设立人共同对其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进行公告。剩余财产由基金会和设立人共同讨论协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立人的意愿,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其设立人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不得再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所属工作人员应当停止使用专项基金的专用名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18. 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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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自主实施的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完善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各部门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物资和服务的采购,临时性应急物资(或服务)采购除外。其中,本基金会采购自用办公用品按照《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固定资产采购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成立由秘书长、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基金会自主实施的公益慈善项目采购审核工作。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各类物资和服务采购活动,须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章 采购基本程序
第五条 项目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可在公开市场择优直接采购,报理事长审批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采购。
第六条 项目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不含5万元)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可以直接采用询价采购、比选方式采购,并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后,报理事长审批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采购。
第七条 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万(不含10万元)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采用竞争性谈判,并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批准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采购。
第八条 项目采购金额在10万(含10万元)元以上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并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后,报理事会审批,批准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采购。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一)选择非营利组织作为项目执行方时,可遵循满足项目需求、背景可靠、运行规范、在专业领域有突出优势等原则,综合考虑组织规模、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直接采购。
(二)本基金会要求的保密性、专利性或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及服务配套的需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条 签订采购合同

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采购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

第十一条 验收及办理货物入库
(一)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物资到本基金会办公地点或指定地点后,由项目实施部门2人以上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物资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办理入库手续;用于资助或捐赠的物资,资助或捐赠时应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 采购信息档案的管理

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各类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应将采购申请、合同等相关文件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及廉洁自律等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循私情或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票据、费用与接待管理制度

19. 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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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对捐赠收入的财务监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捐赠票据,是指本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款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本组织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条 捐赠票据是本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也是捐赠人实施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填写的捐赠票据应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 币)种类、接收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电子票无联次)等基本信息。捐赠票据一般分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电子票无联次)。
第六条 本组织接受捐赠款物后,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赞助等行为;
(二)与捐赠人存在利益相关的财物捐赠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票据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组织接受捐赠款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票据管理 办法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一)现场接受货币捐赠时,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 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开具捐 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募捐箱接受的捐款,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捐款;
(二)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接受捐赠,应当按照银行、邮 局等机构提供的进账单、汇款单金额逐笔开具捐赠票据。确因捐 赠人信息不全,可以暂缓开具,待获取捐赠人信息后及时开具。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外币账户的币种和外币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三)委托他人或机构捐赠的,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或“*代*”捐赠。多笔个人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的,可开具一张捐赠票据后,并在单位个人捐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张开具捐赠票据;
(四)通过第三方接受捐赠的,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第三方提供捐赠人明细的,可按前款办理,但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五)接受捐赠物资时,按照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格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不能提供成本价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旧物资应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
(六)接受字画、古董、工艺品等特殊物品捐赠时,应当向捐赠方提供接受证明。在拍卖确定价值后,以拍卖价格向买受人开具捐赠票据;
(七)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价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九条 捐赠票据需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捐赠票据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 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先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款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及拆本使用,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二条 捐赠票据由专人领购。应当严格执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三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财务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的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非财务部门使用捐赠票据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当建立领用审批、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规程,对使用捐赠票据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捐赠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及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报告本组织负责人并按规定流程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需要作废的捐赠票据,按财政部门要求销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由理事会或授权负责 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20. 差旅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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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制定本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本会聘用的社会用工的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补助。
第三条 除项目以外的和本基金会有业务活动往来相关人员国内出差差旅费也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私家车公务出行交通费。
第五条 基金会实施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出差,未经审批将不予报销差旅费用。基金会本级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由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减少不必要的出差。严格选择交通工具,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出差结束后5日内提交报销单据。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应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应乘坐普通舱经济舱,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基金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省内统一限额300元以内,省外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交通费、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予以报销。

如遇以下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须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研讨会,主办方指定宾馆。

陪同捐赠人赴项目地考察,应捐赠者邀请的陪同人员必须与捐赠者入住同一宾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省外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私家车公务出行交通费
第十八条 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短途出差,长途跨区域出差优先选用铁路、飞机、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确需因工作需要自行驾驶本人私家车开展公务活动的:常规短途市内、周边县域出行:由出差人员提出申请、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秘书长、副理事长出行需经理事长审批。

跨市、跨省长途自驾私家车出差:详细说明不选择公共交通的客观原因,由出差人员提出申请、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秘书长、副理事长出行需经理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 凡使用私家车执行公务,须在《出差审批单》中明确勾选“自驾私家车出行”,写明车辆排量、计划出行路线、往返里程、出行事由、出发归来时间、出行天数;

未在出差审批中报备自驾私家车的,不予核算私家车相关补助。

第二十条 私家车出行补助标准

里程补助:按实际公务往返里程核算,仅核算公务行驶里程,上下班通勤、私人绕行里程不计入补助;

1.6L(含)及以下:1.1元/公里

1.6L—2.0L(含):1.2元/公里

2.0L以上:1.3元/公里

排量以车辆行驶证登记信息为准;涡轮增压车型按铭牌标称排量认定,不按等效排量折算;

混动燃油版按燃油排量执行,纯电动车辆统一参照 1.6L(含)及以下标准执行;

高速通行费、桥梁隧道费:凭正规票据据实报销;

停车费:公务目的地产生的合规停车发票据实报销,私人停车费用不予报销;

燃油费:不再单独报销油费,统一纳入里程补助包干,不再重复列支;

私家车公务出行,不再重复发放当日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不予报销及自行承担费用情形

车辆保险、保养、维修、违章罚款、洗车费、车辆折旧等固定用车成本,全部由个人承担,基金会不予报销;

自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刮蹭、人员损伤,除车辆保险赔付外的全部损失由驾驶人自行承担,基金会不承担赔偿、维修等相关费用;

未经审批私自自驾私家车出差、绕行私人地点产生的额外里程、路费、停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执行同一公务,仅给予车主一人里程补助,同车人员不再重复计发交通相关补助。

第二十二条 报销材料要求

私家车公务出行报销时,除常规差旅报销资料外,额外提供:

标注“自驾私家车出行”的出差审批单;

高速、隧道通行费发票、公务停车费发票;

行驶证照片、证明车辆排量照片;

可佐证行驶里程的导航行程截图、有记录时间的车辆出发前后仪表里程信息,行车记录等凭证,财务部核对里程后计算补助。

第二十三条 出行安全要求

使用私家车公务出行人员须持有有效驾驶证、车辆年检合格、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齐全,车况良好;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执行公务;

长途自驾建议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轮换驾驶,降低出行安全风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差旅证明材料:出差审批件;如因项目相关工作出差,另需提供活动资料或调研报告、邀请函等。

2.差旅费报销表。

3.交通费发票(机票、火车票、汽车票)、住宿费发票,如订票费、退票费、保险费等因差旅产生的相关费用票据。

4.由邀请方提供住宿或者交通费用,必须写明事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其他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二、出差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使用招待费用应先征得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同意,填写申请单并按审批程序核准,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三、接待客户、洽谈业务所需购买礼品费用,不属差费报销范围,不允许报销。
第八章 因公出国费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对基金会本级人员、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以基金会名义组团和派员出访直接负责,要严格审核,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严禁由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人员安排在外期间的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本级人员、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需提前报告负责人,并提交出国事由、详细日程安排、费用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因公出 国(境)人员只限于具体项目涉及人员。
第三十条 基金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差费用,费用标准参照《出国(境)经费标准管理办法》,不在预算内列支的费用不予报销,非活动所在地的所有票据一律不予报销,非本人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律不准携带亲属参访,不准借机旅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6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修改通过,自2016年6月26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21.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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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因业务需要发生的接待工作,加强接待费用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按照公益性组织,本着“必要、合理、节俭、廉洁” 的原则,结合基金会自身特性,制定本基金会的公务接待费用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因本基金会业务活动需要,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来访洽谈、筹措资金、合作交流、项目执行、检查回访等公务接待行为。以及各类活动过程中招募志愿者发生的各类接待费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务招待应坚持为业务开展确有必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要厉行务实节俭原则,注重实际效益,坚决抵制铺张浪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管理,严格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接待费用预算金额。
第五条 公务接待纪律:严禁无审批接待,严禁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制,未经事先审批的接待费用,不予以报销。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初步评判,认为确实需要公务接待的,按照一次一申请原则,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接待。遇临时特殊的接待事项,须电话请示报批,事后补办手续。
第七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注意节俭,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八条 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工作餐费、业务招待餐费、交通费等。

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所在单位承担,确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承担的,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参照基金会《差旅费用管理制度》中住宿费标准执行,基金会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业务招待餐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本基金会鼓励简单的工作餐不鼓励业务招待,确因重大业务洽谈、捐赠对接等特殊工作需要安排招待用餐的,基金会可以承担合理的招待费用,但需提供接待函,应从严控制标准,履行事前审批。工作餐的标准30元/人/次。招待须注明被招待人员单位、姓名、地点及招待事由。招待标准严格控制在不超过50元/人/次;特殊情况超过50元的,需事先经过理事长批准,但是也不得超过100元/人/次;超过部分由负责招待的人员自理。开展业务活动中需要志愿者的,志愿者的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交通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基金会无自有公务用车,接待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具有合格营运资质的汽车。费用标准按照基金会《差旅费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陪餐人数中不包含驾驶人员。

基金会在接待工作中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工作人数和规模。

因业务需要陪同外出工作的,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基金会《差旅费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审查公务接待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招待票据是否合规、单据是否齐全。凡是不符合报销流程、不符合报销标准、不符合基金会规定的招待费用,财务不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公务接待审批单

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接待事由

来宾单位

主宾姓名、职务

来宾人数

抵离时间

接待项目

时间

地点

基金会参加人员

预算经费

经费合计

理事长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说明:此表经审批后作为报销附件。

公务接待清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来宾单位

主宾姓名、职务

公务活动内容

会议 调研 检查 洽谈 培训 其他工作

接待用餐时间

场所

人数

费用

备注

接待住宿时间

场所

人数

费用

备注

其他接待项目

场所

人数

费用

备注

经费合计

经办人签字:

菜单粘贴处:

说明:1.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的,在住宿费用栏填写“客人自理”;

2.此表随票据作为报销附件。

22. 出国(境)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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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外交往活动,因公出国(境)。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的原则
一、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或以组团方式。
二、凡申请因公出境的必须持有境外组织的邀请信函,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书(合同)等正式的书面文件。
三、凡因公出境必须执行报批申请程序,一律按本规定的《因公出境任务申请报告》按计划程序执行。
四、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取消。
五、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和宴请。
第二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出国人员应事前将邀请函、行程安排或会议相关资料呈报理事长批准。
二、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按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出国人员在回国后应递交出国小结,与本会其他工作人员分享出国心得。
第三条 经费标准
一、国际差旅费标准参照《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公杂费包括除了住宿费及伙食费、交通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人事与行政管理制度

23. 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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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人事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 益,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 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工作人员的人员招聘、职级职务与薪酬福利、考勤和请休假、奖励及惩处、辞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交接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本组织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组织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组织聘用员工采取公开招聘、人才引进、岗位培训、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组织员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且无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二)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团队意识强;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良好技能和身体素质;
(六)根据应聘岗位要求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组织员工招聘程序为:申请→筛选(考试)→ 面试→审批→试用→正式录用。
第七条 本组织员工一律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自愿辞职或本组织予以辞退的,均应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本组织执行机构或理事会授权负责人对试用人员组织考察并提请理事会确定。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组织可以招聘兼职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临聘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工作协议。

管 理

第十条 综合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工作的实施,负责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组织员工享有参加本职岗位技能学习与培训的权利。培训学习经费由本组织提供。
第十三条 本组织每年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对员工进行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本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试用考核,是指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如试用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综合部考核。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员工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三)年终考核于每年12月底进行1次,各部门主管参考平时考核记录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送交综合部复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六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职级晋升以及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组织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本组织负责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十九条 本组织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具体执行参照国家相关休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组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需由本人或亲属将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相关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按照本组织审批流程审核通过或提交本组织理事会审核通过,给予病假。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员工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本组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可以请病假。事假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本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员工请休假需填写《请休假报告表》,并按规定逐级审批。特殊情况需本人或亲属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 短信等形式向本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备,复工后补填《请休假报告表》,并按程序补签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组织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为本组织工作提出重大革新建议或方案,经实施取得重大成效者;
(二)为本组织募集资金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执行重大项目、办理重要业务表现特别突出者;
(四)其他方面为本组织做出特殊贡献,争得荣誉者;
(五)年度绩效考评被评定为优秀者。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员工处罚分警告、降级、开除三种,由本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员工具有以下情况者,本组织予以辞退,辞退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提供虚假病历和请假证明骗取病假的
(二)工作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3次警告无效,
(三)连续2年绩效考评不称职。
第二十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员工在聘用期内辞职或解聘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与基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员工在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及请休假等情况下,应履行工作交接责任,由本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员工工作交接单》,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和制度、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综合部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综合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日常培训包括专业技能、外事交际技能、职业心态等,采取外训与内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培训内容要求,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进行考核评估,纳入年终考核范畴。
第三十条 员工各项培训活动,均应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职级分为行政管理岗和专业业务岗

行政管理岗M5-M1级:

职级层级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简述

M1(高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负责人

M2(高管)

副秘书长

可划分若干业务部门

M3(中层)

部门主任、主管 / 总监

综合部、项目部、公益传播运营部、筹款部、志愿者部、财务部负责人等

M4(中层)

部门副主任、副主管 / 副总监

协助部门负责人管理

M5(基层管理)

主任助理、干事

小组负责人,带 13 名专员

专业业务岗P0-P4级:

职级层级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简述

P4 高级专业

高级项目主管 / 高级筹款主管 / 高级财务

独立负责重大项目、制度搭建,可指导他人

P3 中级(骨干)

项目主管、筹款主管、会计主管、出纳

独立完整负责项目、筹款、账务全流程

P2 中级(执行)

项目专员、筹款专员、会计、行政专员

独立完成模块工作,接受指导

P1 初级

项目助理、行政助理、

协助完成事务性工作

P0

见习 / 实习生

实习试用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照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 伤、失业、生育、公积金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员工实行月薪工资制,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部分组成,各类保险、假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组织员工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本职工作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经执行机构或理事会授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相应时间的调休或者加班补贴,补贴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发放。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职级晋升以及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24. 人事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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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与目的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基金会与员工合法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四川省社会组织用工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覆盖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归档及争议处理全流程。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基金会综合部负责统一管理全体员工劳动合同,负责合同签订、变更、归档、手续办理及合规管控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订立
第四条 签订要求

基金会自员工入职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基金会与员工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严禁无合同用工、代签、冒签。

第五条 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常规岗位合同期限为1—3年。

2.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定条件的,依法签订。

3.任务期限合同:适用于短期专项养老项目岗位,项目结束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 试用期规定

1.员工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同一员工仅可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合同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职级、工作岗位及地点、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则、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法定条款。

第三章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八条 合同履行

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基金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缴纳社保公积金;员工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养老服务职业规范,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合同变更

岗位调整、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变动等客观情况变化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协议与原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四章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续订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离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0日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员工存在严重违纪、失职、考核不合格或经培训调岗仍不达标、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基金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严格遵守法律保护条款,不得违规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医疗期、工伤期员工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身故、单位注销及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续订

合同到期前30日,综合部完成员工考核,确定是否续订并书面告知员工,同意续订的于合同到期前完成签约。

第十三条 离职手续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办结工作、资料、物资交接,基金会一次性结清薪资,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员工泄露基金会涉密信息、服务对象隐私、擅自离岗造成工作损失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劳资双方因劳动合同产生争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向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综合部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合同文本、变更协议、离职资料统一归档,离职人员档案留存不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25. 人员岗位职责、责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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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

本基金会由5 -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一)理事的资格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3.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4.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

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5.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二)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

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

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

新一届理事;

3.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4.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

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理事会会议事项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

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2.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专项基金的成立或裁撤。

(六)理事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

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条 监事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会) ,3名监事成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

事。

(二)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本基金会监事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担任;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3.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条 理事、监事任职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

报酬。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

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

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

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一)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

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3.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个人信用不良或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基金会理事会成员非内地居民不超过 1/3。
(四)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

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

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

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

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六)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拓展基金会的资

源和合作渠道。

(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会决议下开展

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开展基金会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

3.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5.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及各部门
(一)秘书处

1.制订并实施基金会工作的整体战略,完成理事会下达

的年度目标,组建基金会工作团队,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制

度,对基金会发展及理事会会议具有参与及表决权;

2.领导制订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

进行调整;

3.组织实施基金会各部门具体工作,服务理事单位,领

导创新与变革;

4.根据理事会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制订、修改、实

施年度工作计划 ;编辑基金会年报、月报 ;

5.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方案、使用方案;

6.负责与理事会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发展

战略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机构人员调配情况

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7.领导建立基金会与会员、政府、捐赠单位、媒体等利

益相关方之间顺畅的沟通渠道;

8.领导开展基金会各项工作及其他推广活动,领导建立

基金会内部良好的沟通渠道及工作机制;

9.主持、推动基金会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组

织和流程的优化调整;

10.定期协助理事会主持召集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

策;

11.代表基金会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其他重要活动;

12.负责协助处理基金会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理事

会汇报。

(二)筹募资金部

1.制定基金会各项筹资管理制度;

2.对经济、政治、行业发展等形式的分析,评估基金会

筹款方向;

3.负责联系对接合作机构联合进行互联网及线下劝募;

4.管理筹资项目,监控和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并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5.负责做好与政府、捐赠方、公益组织、企业、高校等

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关系维护;

6.针对基金会筹资进行规划;

7.参与基金会各筹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8.对公益活动项目进行监管;

9.对公益项目进行财务预测、风险分析与控制。

(三)项目部

1.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监测、评估,保证项目目标

的实现;

2.负责新项目立项接洽,资料提供、基础问题解答;

3.负责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合理性、费用单据的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保证项目支出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负责项目各阶段工作总结、项目报告、简报的整理,

报送相关方;

5.有效获取和整合社会资源,与项目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

通,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6.协助进行相关领域新项目的需求调研、评估、设计和

开发;

7.根据部门统筹,配合秘书长工作,达成年度既定目标。

(四)财务部

1.制定基金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建立

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2.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附表);

3.按月、季编制资金收支计划;

4.组织编制财务总预算,包括费用预算、资金预算。对

基金会的现金收支、资金、利润与资产负债进行中长期规划。

5.协助项目部编制项目预算、协助采购部拟定采购预算;

6.参与重大捐赠合同和项目问题的研究、分析、审查;

7.负责对基金会全部资产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保证资

金及资产安全、完整、对现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进行

严格控制;

8.加强基金会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按规定进行成

本核算,定期对各项支出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降低支出的优

化方案。

9.做好财务资料、文件、报表的整理、保管和定期归

档工作,做好财务的保密工作;

10.负责协调与银行、审计、税务、财政等各部门的关

系;

11.负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流畅与安

全。

(五)志愿者管理部

1.负责招募和培训志愿者;

2.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维护基金会形象。

3.建立志愿者档案,并通过志愿者服务平台累计志愿者

参与活动次数及时长,每年组织开展最美志愿者评比活动。

(六)公益传播运营部

1.根据基金会年度规划配合秘书长制定基金会公共传

播策略并定期回顾、更新。并参与品牌的定位、规划和策略

的讨论和制定工作,协助品牌制度的文字内容撰写生成工作;

2.根据基金会年度规划,制定基金会全媒体传播计划及

实施方案;

3.拓展媒体关系,建立基金会核心媒体资源并维护;

4.掌握行业新闻动态,定期撰写稿件动态资讯,并提交

理事会;

5.运营机构自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微博;

6.负责基金会宣传文案资料的采集、撰写、编辑与初审

工作,并在在外部媒体上播发基金会稿件;

7.与项目官员密切沟通,积极策划并负责实施能够推动

基金会公益基金会品牌影响力、公信力的传播活动;

8.定期向民政、捐赠机构、社会公众以及同行业机构投

递基金会最新动态信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项目信

息、基金会信息,年报年审披露在慈善中国、官方网站等载

体,并按照民政需求提交相应材料,做到基金会信息及时公

开。

(七)综合部

1.做好来访接待、来电记录、会务工作。为来访、来电

客人进行服务,展现良好的基金会形象。

2.办公室卫生、消毒、消防备案、复工备案等工作。为

确保全体员工有一个干净、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办公室

每周定期进行打扫和消毒。同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消防、

复工备案,让员工安心办公。

3.办公用品采购、申领和发放。每季度向各部门进行收

集办公用品需求,并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流程。控制办公

用品数量、高效采购、发放办公用品,做到物尽其用,减支

降耗。

4.细心做好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

性和规范性。认真做好基金会印章的存放、使用和登记工作,

严格审核每一个需要盖章的合同、协议,确保使用无误,并

将盖章文件进行留存。严格按照用章规范用章,每次使用公

章需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登记,避免私用滥用印章的情况出现。

5.做好制度、规章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领导指示,拟

定了项目、人事、财务、公章使用规范,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

量和效率。

6.按照劳动法、基金会章程、员工手册开展人事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26. 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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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人事管理制度》,遵循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总量管控、兼顾公益行业薪酬水平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所有专职工作人员薪酬核定、发放、调整、福利补贴管理均适用本制度;兼职人员、实习生、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志愿者劳务报酬无另行约定的,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人员薪酬完整构成:基本工资、岗位职级工资、绩效工资、合规专项津贴补贴。
(一)基本工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担任职务、结合员工学历、从业年限、专业资质、岗位责任、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出勤率、全勤奖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与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能增能减。
(三)专项津贴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外勤公务补贴、保密补贴等公务类补助。
第四条 每月发放薪酬时,基金会统一代扣代缴以下款项:
(一)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
(四)其他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代扣款项;
第五条 薪酬发放规则:实行月薪制,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应在下月15日前发放上月完整薪酬,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支付,可延长10天,即最迟下月25日支付,同步提供薪酬明细清单;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抵扣工资。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机构可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级薪酬核定标准
第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管理序列、专业业务序列双通道职级体系,薪酬标准严格对应《人事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职级划分:
(一)行政管理岗(M序列)

职级层级

岗位名称

基本工资标准(元/月)

M1(高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8000-10000

M2(高管)

副秘书长

7000-9000

M3(中层)

部门主任、主管/总监

6500-7500

M4(中层)

部门副主任、副主管/副总监

5000-6500

M5(基层管理)

主任助理、干事

4000-6000

(二)专业业务岗(P0-P4)

职级层级

岗位名称

基本工资标准(元/月)

P4 高级专业

高级项目主管/高级筹款主管/高级财务

6500-8000

P3 中级(骨干)

项目主管、筹款主管、会计主管、出纳

4500-6500

P2 中级(执行)

项目专员、筹款专员、会计、行政专员

3500-4500

P1 初级

项目助理、行政助理

3000-4000

P0

见习/实习生

1500-2500

各职级内部分档根据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由秘书处核定。

职务工资晋升由员工每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员工在基金会担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基本工资。
第九条 基本工资调整
(一)整体调整:指基金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基金会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基金会整体预算状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调整幅度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运营状况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个别调整:指基金会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岗位职级进行的调整。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员工,原则上可晋升一档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可晋升一档工资或员工主动申请升职并通过职级和绩效考核拿到正式任命后的调整。
第三章 绩效工资管理
第十条 绩效工资分为季度绩效、年度绩效两部分,考核依据《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考核细则,围绕德、能、勤、绩、廉综合评定,考核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季度绩效:每季度结束后根据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考勤、阶段性任务完成度核算发放;

年度绩效:每年 12 月底年终考核完成后统一核算发放;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绩效挂钩规则

优秀:全额发放绩效并按规定计发绩效奖励;

称职:全额发放绩效工资;

基本称职:按绩效总额 80% 发放;

不称职:不予发放当期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员工擅自离岗、无故旷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休假等违纪行为,按基金会奖惩制度扣减当期全部或部分绩效工资。
第四章 专项津贴、劳务及实习补贴
第十三条 固定日常补贴标准(按月随工资发放)

午餐补贴:300元/月;

通讯补贴:100元/月;

保密补贴:100元/月(仅限签订保密协议岗位人员)。

第十四条 外勤、公务类补助(凭票据单独报销,不计入工资总额)私家车公务出行补助、差旅交通、住宿、高速通行费、公务停车费按照基金会公务出行相关制度据实报销,不属于薪酬补贴,不纳入工资薪金核算。
第十五条 加班待遇: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经秘书长审批后优先安排同等时长调休;无法调休的,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标准计发加班补贴,随当月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劳务补贴,基金会临时聘用兼职工作人员,按月劳务报酬标准执行,每月劳务补贴不超过2000 元,凭劳务发票按月结算,不纳入专职人员薪酬体系。
第十七条 实习生见习补贴P0级实习、见习人员发放实习补贴,每月不超过1500元,不缴纳五险一金,不参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志愿者保障:仅为志愿者发放公务交通、餐饮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同一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不发放固定工资、劳务报酬。
第五章 薪酬调整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普调、个体职级调薪两类

1.整体普调:结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公益行业薪酬水平、机构年度财务预算、物价变动统一调整,由秘书处拟定方案,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高管薪酬调整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2.个体调薪:员工晋升、岗位变动、年度考核优秀破格晋升产生的薪酬调整,由部门负责人申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高管薪酬调整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全部薪酬标准、调薪方案、月度薪酬发放表由综合部归档留存,财务部门依据审批文件执行发放,薪酬档案保存不少于3年,接受监事(监事会)、党支部、审计、民政、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假期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待遇

1.年休假天数标准:工龄 1-5年(含)5天;5-10年(含)7天;10-15年(含)10天;15年以上15天;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跨年度使用;

2.当年事假累计≥20 天、单位不扣事假工资,已休年假的,次年不予享受;

3.员工休带薪年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全额发放,不扣减绩效工资与固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婚假、丧假薪酬
一、婚假

1.法定登记夫妻:20 天;婚前完成婚检,额外增加 5 天,最长25天;再婚同标准。

2.待遇:婚假视为正常出勤,工资、补贴、绩效全额发放,不得扣减;1年内休完,特殊情况可分段休。

二、产假 / 生育假

1.按国家基础产假98天(产前可提前休 15 天);难产+15天,每多1胎增加15天;

2.产检假:孕期每月合规产检,计入劳动时间,不扣工资;

3.待遇:生育假全程全额计发薪酬,视为出勤。

三、男方护理假

法定登记夫妻30天,生育当年一次性休完,带薪全薪

四、育儿假(子女 3 周岁以内)

夫妻二人每年各10 个工作日,分开使用、带薪、不扣绩效补贴。

五、丧假

1.适用亲属: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

2.标准假期:3 天;异地奔丧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3.待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正常发放,按制度停发月度固定补贴,绩效按实际在岗核算。

第二十三条 病假

1.请假要求: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正规病休证明,按单位审批流程报备;

2.医疗期

本单位工龄<5年:3个月;5-10年:6个月;10-15年:9个月;15-20年:12个月;20年以上:18个月;

3.病假工资: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80%,;

4.病假无全勤、无绩效、无各类补贴。

第二十四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人事务请假,事假为无薪假期,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当日全部薪酬,取消当年带薪年假;

2.事假需提前书面审批,紧急事后补办手续;无故缺勤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伤停工留薪期

因工负伤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最长不超12个月,重伤可延长至 24 个月。

第二十六条 加班

日常延时加班:每日≤1 小时,特殊≤3 小时,每月累计≤36小时;支付150% 日工资;

休息日加班:优先调休,无调休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不能用调休抵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私家车公务出行补助、外勤补贴不属于加班费,单独凭票报销,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27. 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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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下简称基金会)员工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激励员工履职尽责、担当奉献,约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及章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临聘人员、实习生奖惩参照本制度简化执行,志愿者管理无另行规定得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奖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奖优罚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原则。奖励以年度绩效考核、日常工作实绩为依据;处分以违规事实、情节轻重、造成损失大小分级处置,全部流程留档备查。。
第四条 综合部统一负责奖惩材料收集、核实、登记归档;奖励、处分决定经审批后记入员工人事档案,并同步作为职级晋升、薪酬调整、绩效发放、岗位续聘的核心依据。。
第二章 奖励种类、适用情形与审批流程
第五条 奖励分级

分为通报表扬、年度评优表彰、专项绩效奖励三类,可单独或合并给予。

1.通报表扬:适用于阶段性工作表现突出,由部门申报、理事长审批;

2.年度评优表彰: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统一颁发表彰;

3.专项绩效奖励:募集筹款、重大项目、制度创新取得显著成效,发放一次性绩效奖励。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表彰奖励

1.为本组织管理制度、公益项目、筹款模式提出革新方案,落地实施后显著提升工作效率、节约运营成本或扩大公益影响力;

2.全年或单次专项活动募集捐赠资金、物资业绩突出,超额完成年度筹款目标;

3.牵头执行重大公益项目、应急救助任务,攻坚克难、成效显著,获得服务对象、民政部门、媒体正面认可;

4.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违规请假记录,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

5.主动维护基金会品牌形象,妥善处理舆情、化解纠纷,为机构挽回声誉或经济损失;

6. 严格遵守财务、保密、采购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规避合规隐患成效突出;

7.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热心公益服务,为基金会争得良好社会荣誉;

8.其他为本组织发展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行为。

第七条 奖励实施规则

1.奖励申报: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奖励申报表》,附佐证材料(项目报告、筹款数据、考核表、荣誉证明等)报送综合部;

2.审批权限:中层M3、中级P3以下员工通报表扬、专项奖励由理事长审批;年度评优、高管奖励方案提交理事会审批备案;

3.奖励兑现:(1)通报表扬:内部发文公示,记入人事档案;(2)年度优秀:全额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职级晋升、上调薪酬档次;(3)专项绩效奖励:随当月薪酬一并发放,不计入固定基本工资,不突破非营利组织免税工资管控标准;

4.奖励记录由综合部归档保存,作为后续晋升、调薪、续聘依据。

第三章 处分等级、违规情形与处置标准
第八条 处分分为三级:警告、降级、开除,逐级适用;情节严重可直接给予降级或开除。

1.警告:书面警示,限期整改,扣减当月20%绩效工资;

2.降级:下调对应管理/专业职级,同步降低基本工资档次,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职级晋升;连续两次警告可直接降级;

3.开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出现下列轻微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月度累计5次及以上,或单次旷工半天;

2.未按规定填写《请休假报告表》、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离岗,事后未及时补报备;

3.工作期间消极怠工、推诿扯皮,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主管提醒仍不整改;

4.办公场所违反保密规定,随意泄露内部未公开项目、捐赠、薪酬信息;

5.公务出行、报销时存在小额票据不规范、流程缺失,经提醒未整改;

6.考勤抽查弄虚作假、填报虚假工作总结;

7.不服从部门正常岗位调配、工作安排,消极对抗工作指令;

8.其他轻微违反规章制度、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出现下列较重违规行为,予以降级处分

1.一年内累计收到 3 次书面警告,仍未改正;

2.提供虚假病历、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病假、产假、各类带薪假期;

3.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 1 天及以上;

4.一人多岗重复申领补贴、虚报外勤、差旅、私家车出行补助套取费用;

5.泄露基金会核心保密资料、捐赠人信息,造成机构声誉受损;

6.工作失职,导致项目延期、物资浪费、小额资金损失;

7.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8.利用岗位便利谋取私利,收受服务对象、合作方礼品礼金,情节较轻;

9.违反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倾向性选择合作方、规避招标流程。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拒不办理工作交接;

2.连续2年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3.伪造票据、合同、财务凭证,虚报费用、侵占、挪用基金会公益资金、捐赠物资;

4.严重泄露商业、公益项目、财务机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舆情;

5.营私舞弊、收受大额回扣,与合作方串通损害基金会利益;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或行政处罚;

7.煽动内部矛盾、造谣传谣,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

8.骗取假期、虚报费用经两次处分后仍再次违规;

9.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四章 处分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违规线索发现、取证:部门负责人、综合部、监事(监事会)、党支部发现员工违规行为,固定考勤记录、票据、聊天记录、考核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填写《员工违规处分审批表》。
第十三条 告知与申辩:作出处分决定前,综合部将违规事实书面告知当事人,员工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单位充分听取申辩意见,复核后再下达正式处分。
第十四条 分级审批

警告处分:理事长审批,抄送监事(监事会)、党支部备案;

降级处分: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秘书长提出处理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处分执行与薪酬联动

警告:当月扣减 20% 绩效工资,内部通报,限期1个月整改;整改期满综合部复核,未整改可升级处分;

降级:下调 M/P 对应职级档次,次月起执行下调后基本工资标准,当年取消评优、晋升资格;

开除: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限期完成《员工工作交接单》全部交接手续,结清实际出勤工资,不发放绩效、各类奖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偿。

第十六条 所有处分文件、证据材料存入员工人事档案;员工离职后奖惩档案按财务人事档案保管规定留存不少于3年,接受民政、税务、审计检查。
第五章 特殊事项奖惩
第十七条 考勤、假期相关奖惩

员工全年无旷工、无迟到早退、无违规请假,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优秀,享受绩效倾斜;

虚构病历、证明骗取病假,按本制度第十条降级处置,追回违规发放的病假薪酬,全额扣除当期绩效;

事假、病假累计超标取消当年带薪年假,不单独处分,但纳入年度考核扣分依据。

第十八条 加班、公务出行补助管理约束私家车公务出行、差旅、停车、高速费报销必须附真实合规票据,虚报里程、伪造票据套取补助,按较重违规降级处理,退回违规报销金额。
第十九条 职级晋升、薪酬调整挂钩约束

当年存在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得申报职级晋升、薪酬上调档次;

年度考核不称职予以降级,同步下调基本工资,参照《薪酬管理制度》职级薪酬标准执行;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按人事制度第二十五条予以辞退、开除。

第二十条 兼职、实习生、志愿者约束

兼职人员虚报劳务补贴、违反保密纪律,立即终止劳务协议,停发剩余劳务报酬;

实习生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办公纪律,直接终止实习,不予出具实习证明;

志愿者违规侵占物资、泄露信息,立即终止志愿服务资格,不再发放交通餐饮补贴。

第六章 申诉机制
第二十一条 员工对奖励认定、处分决定存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监事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出具复核意见报理事会;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不得重复申诉。复核期间不暂停原奖惩决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28. 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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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安全、有序、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本组织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自身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材料。
第三条 本组织档案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设立专门档案保管区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本组织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理事长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本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接收、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统计、编研、移交、销毁、安全、借阅登记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组织办公室负责人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全体员工要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及时、完整收集所负责工作中的档案整理及移送工作。
第六条 本组织档案管理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档案管理制度草案和实施办法草案,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岗位日常文件整理工作,统筹完成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及必要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四)做好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信息化建设;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办法,改善档案保管条件;
(六)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 本组织档案整理以年度为单位,每年末,各部门提出档案整理清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应部门档案整理人员负责整理,于下一年度3月31日之前移交办公室档案归档。
第八条 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本组织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保持相关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本组织档案的建立是本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组织历史沿革、工作开展情况的珍贵历史资料,是本组织决策、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管理(RL),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单位沿革、 单位负责人信息、会员名册及信息、理事会名册、监事(会)名 册、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岗位交接清单、人事任免文件、员工名册及统计等资料;
(二)行政管理(XZ),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 总结、项目报告等文件资料以及大事记、年报、通讯稿、宣传册、 年度工作报告、重要沟通记录(如电话、邮件等)、印章使用、 证书使用等信息资料;
(三)项目管理(XM),包括各类专项项目管理制度、申请承接项 目全套资料,包括各类方案、文集、报告、名册及统计分析等资料;
(四)捐赠管理(JZ),包括捐赠管理制度、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实施及评估报告、捐赠统计分析等资料;
(五)合同管理(HT),包括本组织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关于 捐赠、合作、委托、承办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六)往来文件(WJ),包括本组织与外部单位形成的各种往来文 书,外单位重要来文,本组织制发的办字、函字、报字、复字类 等文书及通知公告等;
(七)外事活动(WS),包括外事管理制度,境外合作方信息,本组织与国外团体或个人在交流、合作、访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八)研究培训(YJ),包括研究报告、研讨会论文、评估报告、培训材料等;
(九)宣传活动(XC),包括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总结评估报告、讲话发言稿、新闻稿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材料;
(十)财务管理(CW),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年度审计报告、财务统计分析、财务报表等资料;
(十一)资产管理(ZC),包括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统计分析等材料;
(十二)会议管理(HY),包括党组织会议、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和秘书处工作会议、各部门工作会议及专项会议材料;
(十三)其他档案(QT):上述未列出的其他重要材料。
(十四)

Y:永久保管(章程、登记证照、重大会议决议、年度总结、资质文件等核心资料)

D30:保管30年(募捐资料、项目核心资料、合同、会计凭证、人事履职资料等)

D5:保管5年(一般性通知、普通工作简报、常规辅助性台账、临时性资料等)

第十条 档案编号方法:

永久文书档案第12件:HY·2024-Y-012

30年保管募捐档案第45件:JZ·2024-D30-045

5年保管常规项目档案第92件XC·2024-D5-092

30年保管合同档案第31件:HT·2024-D30-031

第十一条 档案接收应在15日内完成,归档文件资料原则上为原件,有特殊情况保存复印件,归档的文件应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 本组织档案借阅、使用应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报经理事长批准。借阅档案者需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复印、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外借的档案,因借阅人保管不慎丢失时,借阅人需及时向理事长报告并负责追究责任。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给本组织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本组织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组织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本组织档案;
(二)未经批准,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本组织档案;
(三)涂改、伪造档案;
(四)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除会计档案及人事档案外,本组织一般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销毁。经确定依法可销毁的档案,由办公室编制销毁清册,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档案保管实行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步归档,即纸质原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对应的电子文件(含扫描件),电子文件命名和目录格式应规范,以便查考和电子检索,以对应的纸质文件分类归档模式设置文件夹及子文件。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区域应按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功能,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具,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有关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档案存放位置标识清楚,便于查找。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修复破损、变质档案。电子文件以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应有备份,分开保管,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定期对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和数据内容进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与公开保密制度,提供便捷的信息资源检索工具。本组织保管的档案涉及国家机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29. 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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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组织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管理安全,有效维护本组织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印章是指本组织的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三条 本组织印章管理包括刻印、授权、使用、废止、更换。本组织的印章刻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本组织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除外)所有权人为本组织,不属于任何个人。
第四条 本组织印章应由理事会授权指定的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指定的保管人应有较强的法纪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法定代表人印章与本组织公章,不得为同一人保管。
第五条 根据印章性质,印章保管人应明确为:

1.公章的保管人为副理事长;

2.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管人为理事长;

3.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为理事长。

印章保管人不是印章的所有权人,经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或是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需要更换印章保管人的,印章保管人必须及时无条件交出印章,由提议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指定印章临时保管人,提议人员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交由登记管理机关代为保管。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承担保管、登记、监督等责任,应妥善 保管印章、规范用印。印章保管人必须将印章存放在本组织办公场所,不得擅自带离。如因违反规定使用、保管印章给本组织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追究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资料上,加盖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将印章借出使用。确需携带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外出办事或出差时,应事先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应至少两人共同登记《印章借用登记本》,共同携带印章,共同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应共同归还印章,并办理借用注销登记。
第八条 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经办人、审批人对盖章的材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本组织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应由本组织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条 以本组织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合同、资料、报表等法律文件,履行规定报批程序后,应经法定代表人审阅批准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本组织申请盖章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可包括:申请部门、经办人姓名(本人签名)、申请日期、文件材料名称、内容摘要及拟报送部门或用途等。经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核准签署。
第十二条 本组织公章保管人根据已签批的用章审批材料在文件资料上加盖公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内登记盖章日期、 事项、报送单位等。用印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使用公章审批单收集存档。
第十三条 涉及办理银行业务、支付款项以及注明法定代表人可用签章的合同等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需经法定代表人签批的《用章审批单》方可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四条 本组织财务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付款及托收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上使用。
第十五条 本组织发票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仅在本组织对外开具发票、收款收据上使用。
第十六条 本组织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十七条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事项内部呈批材料,并呈送本组织理事长核准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废止或缴销。
第十八条 如印章遗失,应立即向本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 并由印章保管人填写内部呈批材料,详细说明遗失原因、责任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预计还需要采取的措施、责任人处罚建议等,呈本组织理事长核准后,交由理事会办理。
第十九条 如本组织印章遗失,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更换印章时,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更换印章内部呈批材料,说明更换原因,并呈送本组织主要理事长核准后,交由办公室,按本组织理事长批示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新增印章内部呈批单申请刻制新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0. 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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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组织的证书管理工作,确保证书有效保管和安全利用,根据《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公开募捐证书;

3.税务登记证书;

4.获奖证书;

5.其他资质证书。

第三条 本组织理事长是本组织证书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办公室是证书管理使用的具体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相关职责。本组织证书所有权人为本组织,不属于任何个人。
第四条 对外使用本组织证书,需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借出。证书使用后,需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本组织证书,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本组织办公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1. 业务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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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业务培训工作管理,提高员工业务素质,促进基金会发展,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各类培训及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秘书处为基金会业务培训的协调、监督及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年初报送培训需求,秘书处拟定基金会年度培训计划,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实施。
第五条 培训方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聘讲师或培训机构开展内部培训、外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培训等。基金会内部培训月不少于1次,时长不少于2小时,由秘书处组织安排。外聘讲师或培训机构开展内部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时长不少于2小时,由各部门推荐、秘书处组织安排。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及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培训,须经具体部门、基金会领导审批,报秘书处和办公室备案;外派人员参加培训后将作为内训讲师及时分享培训内容。
第六条 培训类别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主要为基金会简介、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在职培训内容包括理想信念、专业素养、能力发展、社交礼仪、职业心态等。
第七条 各类培训结束后,秘书处或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包括培训台账、签到簿、培训资料、PPT、审批文件等。
第八条 基金会组织或派出人员参加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基金会承担。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2. 志愿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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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自愿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及其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第三条 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和形式多样的招募方式。
第四条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十四以下需由监护人陪同;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五)合法注册,正常加入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组织。
第六条 志愿者登记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由部门对拟招募的志愿者进行面试,确定人选,并报基金会志愿者主管部门备案;
(二)凡符合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基金会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登记表》,或进行集体登记。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
(三)基金会志愿者主管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四)审核合格后,基金会与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确认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工作计划和缴纳保险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服务计时及管理:
(一)志愿者参加由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基金会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并登记录入志愿者的电子信息库,同时统计备案;
(二)建立志愿者信息库,统一编号管理;
(三)开展志愿服务时,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对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宣传人道主义,以实际行动维护和扩大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和影响;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以及规定的不得向外传播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包括:
(一)协助基金会开展志愿服务事业的资助与宣传活动;
(二)协助基金会开展志愿服务事业的其他社会活动;
(三)经基金会及志愿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对于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基金会或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志愿者身份,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需的交通、餐费、通信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同一人当月不超过1000元。
第五章 表彰与退出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优秀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自愿退出的志愿者,须提前一周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凡具有以下行为者劝其退出志愿者队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规章制度,给志愿者服务带来不良影响的;
(二)以基金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长期不参加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治理与监督管理制度

33. 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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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本组织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赋予的理事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策及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组织的决策机构。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 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或改选时,由理事会商本组织党组织、主要捐赠人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名候选人,组建换届领导小组,通过规定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在本组织领取薪酬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条 本组织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 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本组织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

本组织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本组织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组织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被选举为本组织负责人的权利,对议决事项质疑 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二)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改正;
(四)调阅本组织档案、文件或约见本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组织的专项工作;
(五)联合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六)理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组织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组织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组织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
(二)为本组织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申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本组织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本组织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本组织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本组织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布事关本组织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本组织社会形象。不与本组织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并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第六条 本组织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罢免、增补理事;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领导本组织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本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八)决定本组织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组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组织理事长依法为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组织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组织会长(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组织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本组织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或执行机 构负责人)的职权不能重叠】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副职)以 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组织理事会每届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本组织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不低于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本组织有三分之二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 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本组织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本组织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本组织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 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本组织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如有反对、弃权情形的,须明确标注)和列席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组织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三)出席理事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理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七)监事列席会议发言
第十六条 本组织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组织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本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罢免提议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罢免。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组织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决议。罢免决议如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实名投票反对,则视为通 过。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对理事会罢免决议提出申辩意见, 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4. 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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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发挥本组织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加强本组织诚信自律,提高本组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常设监督机构,本组织监事会应当依法、依据本组织《章程》行使监督权,并对本组织重大决策及相关重要活动承担监督指导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循独立、公正、专业的原则,加强对本组织内部工作的监督,促进本组织工作规范、 廉洁、高效开展,推动本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组织设监事1名(设立监事会须有3名以上单数的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本组织监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组织宗旨,遵守本组 织章程;
(三)热心本组织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诚信记录良好;
(五)熟悉本组织情况,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 和经验;
(六)本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的近亲属或与本组织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本组织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或登记管理机关分别选派;也可在举办者(包括捐赠人)、本组织从业人员或党组织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二)监事长候选人提名时应当事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本组织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有权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组织违法违规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不得与本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本组织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本组织监事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本组织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议作出的决定须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本组织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组织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本组织监事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组织章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5. 秘书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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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秘书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内部运转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推动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秘书处是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精神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组织秘书处在理事会和理事长的带领下负责本组织的日常运行、组织建设、财务项目管理、年度计划、发展规划等工作以及业务活动开展、宣传、维权等。
第四条 秘书长是本组织秘书处负责人,秘书长在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领导秘书处的工作,主持本组织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受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外可代表本组织发布信息、通报情况、签约等;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条 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本组织秘书长向秘书处下达工作指令,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或应理事会要求做专项工作汇报。应无条件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组织秘书长应当接受监事(会)、党支部的工作监督。
第八条 本组织理事会和理事长应努力为秘书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满足秘书长的合理工作要求, 维护秘书长和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组织秘书长和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尽力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条 本组织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人数为2人,可分别设1名专职副秘书长,1名兼职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是秘书长的工作助手,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组织秘书处下设综合部、筹募资金部、项目部、财务部、志愿者管理部、公益传播运营部或后续经理事会审议设立、调整的其他部门。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内设机构为基金会日常业务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本组织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薪资标准、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本组织秘书处承办本组织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6.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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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需在理事会上述职1次。
第三条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本组织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推动本组织执行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
(三)本人提出的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本人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下步工作打算。
第四条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实事求是;
(二)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需经理事成员民主评议。
第六条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应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7. 民主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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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的选举工作,保障本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登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人选,提交理事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的人选,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分别选派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第四条 本组织可视情况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
第五条 本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或秘书长), 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填写选票,理事应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标注同意划“ √”、不同意划“×”、弃权划“o”。不划或多划均视为无效票。
第八条 选举之前,应向大会报告参会人数情况。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 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无法辨认选票为废票。每位理事(或监事)只能填写一张选票。理事(或监事)因故不能参会,需要委托投票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单个受托人上限:一名受托人在同一次会议,只能接受1名理事(监事)的委托,不允许多份委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全场委托总人数上限:本次会议委托投票总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托必须提交签字并按手印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投票权限,会前提交秘书处备案;口头委托无效。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不得另行表达个人意见。
第十二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监票人、计票人总数应为奇数】,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选票由本组织统一印制,并加盖本组织公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8. 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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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撤销、岗位设置、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管理,理顺内部权责关系,保障机构高效有序运转,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内设机构,是指秘书处下设各职能业务部门,包括综合部、筹募资金部、项目部、财务部、志愿者管理部、公益传播运营部以及后续经理事会审议设立、调整的其他部门。内设机构为基金会日常业务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各内设机构在基金会理事会决策框架下开展工作,接受秘书处统一领导,向秘书长汇报工作,落实理事会决议、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内设机构管理坚持按需设置、权责清晰、精简高效、人岗匹配的原则,机构设置、岗位配置与基金会业务发展、公益项目实施、内部管理实际需要相适配。
第二章 内设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与撤销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公益业务发展方向、年度工作任务,秘书处可提出内设机构增设、合并、分立、职能调整、撤销方案,方案应说明调整理由、职能界定、岗位设置、人员安置、工作衔接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内设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必要原则,职能边界清晰,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岗位设置结合业务需要,依据《人事管理制度》的行政管理岗、专业业务岗职级体系配置岗位,做到岗责对应。
第七条 内设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开展岗位划转:同一岗位因归口管理优化,需要在不同内设机构之间转移的,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内设机构,由秘书长拟定设立方案,明确机构名称、核心职能、岗位设置、人员编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因业务规划调整,可对现有内设机构实施合并、分立、职能变更;内设机构名称应当匹配部门核心业务职能,名称变更须连同职能界定一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内设机构拟撤销的,秘书处应当提前做好业务移交、项目收尾、档案归集、资产清理、人员安置、工作交接等工作,严格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落实离职、调岗人员工作交接,填写《员工工作交接单》完成交接确认,再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撤销。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职能变更、撤销,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部门主任 / 主管、副主任 / 副主管等)的聘任、调整和解聘,均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命按照人事管理制度,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内设机构岗位配置、职级与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内设机构岗位分为行政管理岗、专业业务岗,职级执行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M(行政管理岗)、P(专业业务岗)职级序列,各部门结合业务规模配置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执行人员、见习 / 实习人员,不得超业务实际虚设岗位。
第十三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M3/M4 层级)对本部门全部业务、项目推进、团队管理、工作纪律负直接管理责任,履行以下主要权责:

1.根据基金会年度目标,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组织落实理事会、秘书长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落实本部门员工日常考核,开展平时考核工作,记录员工工作完成情况、出勤情况,按要求报送考核材料至综合部,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础依据;

3.监督本部门员工遵守人事、财务、印章、请休假、工作交接等各项内部制度;

4.提出本部门员工岗位调整、培训、奖惩建议,上报秘书长及综合部;

5.负责部门内部工作协调,对接其他内设机构,完成跨部门协同工作;

6.做好部门业务档案、工作资料归集整理,配合基金会审计、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四条 内设机构所有人员招聘、试用、录用、培训、考勤、请休假、绩效考评、奖惩、调岗、解聘、辞职辞退,统一由综合部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办理手续,各内设机构配合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内设机构员工培训纳入基金会统一培训管理。新入职人员上岗前参加基金会统一岗前培训;各部门业务技能提升的内训、外训,由部门提出需求,综合部统筹组织,培训记录归入员工培训档案,培训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内设机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请休假审批制度,履行请假报备手续,部门负责人做好部门人员出勤管理,考勤结果报送综合部,作为绩效考核、薪酬发放依据;员工岗位变动、调岗、离职必须完整完成工作交接,未完成交接的,按人事制度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内设机构职责边界与协同管理
第十七条 各内设机构按照《人员岗位职责、责任管理制度》确定本部门核心业务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推诿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跨部门业务应当建立协同机制,由秘书长统筹协调存在职责交叉的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各内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所有经费使用、项目支出接受财务部统一监督,按流程完成预算申报、支出审核;项目类部门配合财务部做好项目预算、决算、单据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内设机构对外开展合作、签署文件、对外发声,须按照基金会印章管理、对外工作流程履行审批,不得超越部门权限对外作出承诺;涉及募捐、项目合作、品牌传播等重要事项,按权限报秘书长、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各内设机构按要求向秘书长报送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情况,重大项目进展、重大风险事件第一时间上报。综合部负责统筹各部门信息汇总、会务协调、制度督办。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监事(监事会)、党支部按照章程及《人员岗位职责、责任管理制度》对各内设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含制度执行、项目实施、人员管理、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设机构出现制度不落实、工作严重滞后、违规操作等问题的,由秘书长组织核查;属于人员个人问题的,依据人事管理制度开展奖惩、处理;属于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的,启动机构调整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基金会人事制度给予警告、降级、开除等处理;给基金会造成财产损失、声誉损害的,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人事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39.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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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动本组织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相关政策及本组织章程,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合规要求,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分支机构,是本基金会根据发展需要、章程规定,按照业务领域划分设立,在本组织授权范围内开展专项公益业务活动的机构;本组织代表机构,是本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活动区域设立,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制发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法律责任全部由本组织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仅可在本组织书面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本组织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全面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按规定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按要求落实党的相关工作。本组织党组织负责指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组织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匹配管理能力原则,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业务高度重合、名称近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之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业务范围;
(二)具备规范合规的机构名称;
(三)具备与开展公益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
(四)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对应养老助老领域专业服务能力与行业影响力。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一)充分论证设立必要性,征求本组织党组织意见;
(二)按规定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三)提交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妥善保管会议纪要及全部原始资料,决议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撤销,应当履行本组织章程规定内部程序,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资料归档,并于完成程序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可使用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后缀,不得使用中心、研究院、促进会、研究会等易混淆为独立法人的名称;代表机构名称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结束,名称中不得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组织应当在发现情形后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撤销程序:
(一)已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无继续存续必要;
(二)因合并、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 2 年未开展公益活动;
(四)拒不服从本组织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撤销后,全部资产、档案、项目资料统一移交本组织管理。

第三章 负责人与组织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设立议事机构,议事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仅承担本机构业务重要事项研讨决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独立组织架构。本组织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议事机构产生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使用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称谓;代表机构负责人称谓为主任、副主任。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原则上由本组织理事或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兼任本组织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其他代表机构主任。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流程:由本组织负责人推荐,秘书处考察审核,征求本组织党组织意见,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十三条 本组织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年度述职、德能勤绩廉考核评价制度;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撤换。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总数量。
第十四条 本组织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职能部门,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工作;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优化调整、合并、撤销的重要依据。本组织监事(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撤销、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捐赠及财务收支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全部活动,必须使用冠有本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活动不得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 等字样,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全称保持一致。不得超出本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本组织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对外活动、接受捐赠、对外合作、研讨交流等事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会议纪要载明授权范围。分支机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代表机构仅可开展联络交流服务,不得发展会员,不得取得收入。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给本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法律责任的,本组织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超出本组织章程宗旨与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业务委托给本组织或机构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组织、个人承办;
(三)违规、变相违规收取各类费用;
(四)将活动取得收入转移、变相转移至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名义开展活动;
(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确需设立学组、专业组等内设工作组,须报本组织审批,本组织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撤销程序,严格控制数量。学组、专业组不得变相作为分支机构,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使用本组织统一印章。本组织制定印章使用管理细则,明确审批流程,完整记录印章使用台账,妥善保管全部使用记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私刻印章。
第二十条 本组织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费用;严禁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整体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个人运营管理。
第五章 财务与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不得开展独立财务活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以本组织规范全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有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本组织书面授权后方可代表本组织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对外签订捐赠协议,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侵占捐赠收入,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全部捐赠收入必须全额缴入本组织账户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制审计范围,必须覆盖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部收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账户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理事会及时组织整改,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部情况纳入年报,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负责人、重大项目、捐赠接收使用等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定期开展自查,对存在超授权活动、违规收费、私设账户、违规接受捐赠、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等情形,应当及时制止纠正,落实整改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40. 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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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持有股权实体机构的投资、管控、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防范慈善财产风险,保障基金会公益宗旨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基金会章程、《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持有股权实体机构,指基金会通过发起设立、股权收购、参股等方式出资持股的企业法人,包含控股实体(持股>50%,享有实际控制权)、参股实体(持股≤50%,无实际控制权),不包含基金会为开展公益项目设立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持有股权实体机构全部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优先、公益导向、风险可控原则;被投实体经营范围应与基金会养老助老宗旨、业务范围相关;股权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公益项目及合规运营开支,不得向发起人、捐赠人、工作人员分配分红收益。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不得在持股实体机构兼职、领取薪酬;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财产权益,存在利益关联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股权出资范围与禁止情形
第五条 可用于股权投资的资产,仅限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捐赠协议明确允许投资的部分。

下列资产严禁用于股权出资:

捐赠协议未约定可投资的限定性资产;

应付未付公益项目款项、人员薪酬社保;

负债资金、政府资助财产;

法律法规及监管禁止用于股权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股权投资比例限制(以年末净资产为计算基准,与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保持统一)

包含股权投资在内全部投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年末净资产 50%;

股权投资属于权益类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投资资产总额 30%,且不超过年末净资产15%;

对单一实体机构股权出资,不超过投资资产总额 20%,且不超过年末净资产 10%;

对同一实际控制主体下全部实体机构合计出资,不得超过投资资产总额30%。

第七条 禁止开展下列股权投资:

投资可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体;

违背养老助老公益宗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期货、衍生品、私募基金、P2P 等监管禁止领域;

被投企业主营业务与基金会公益业务无关联的主体;

非法集资、违规金融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投资行为。

第八条 若因企业增资、股权公允价值变动等客观因素造成比例超限,基金会应在3 个月内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回归合规区间;确无法调整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按监管要求完成备案。
第三章 股权投资立项、尽职调查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财务部(资产管理岗位)作为执行部门,开展股权投资前期工作,形成《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

标的实体基本情况:工商信息、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业务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匹配度;

尽职调查结论:法律尽调、财务尽调,核查债务、诉讼、对外担保、合规风险;

投资方案:拟持股比例、出资金额、出资期限、股权对价;

风险分析: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退出风险;

收益测算:分红机制、收益用途;

退出路径设计: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备选退出方案;

结论建议,明确是否实施股权投资。

第十条 重大项目应当聘请外部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尽调报告。
第四章 分级决策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执行分级审批 + 理事会最终决策,所有决策留存书面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档案保存不少于20年。

部门发起: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股权投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调材料报送秘书长;

秘书长初审:核查合规性、风险匹配度,初审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

理事长办公会审议:若股权投资金额≤年末净资产 5%,理事长办公会可审批;投资金额>年末净资产5%,提交理事会表决;

理事会决策:股权投资属于重大投资,须 2/3 以上理事出席;普通股权投资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投资金额>年末净资产 20% 重大股权项目,须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关联回避: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与标的实体存在利益关联,必须回避该项目全部讨论与投票。

第十二条 未经本制度规定流程审批,任何人不得实施出资、股权受让行为,严禁倒置程序。
第五章 投后管控与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持股实体机构日常投后管理,建立股权专项台账,完整登记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实缴金额、分红、股权变动、章程修订等信息,每月与财务账簿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机制

参股实体:每季度收集企业财务报表、重大经营事项;年度获取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诉讼、大额亏损、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事项,企业须第一时间向基金会通报。

控股实体:基金会有权派员参加股东会,对企业重大经营、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章程修改、高管任免行使股东权利;企业须按月报送财务数据,年度提交完整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分红收益管理

实体机构分红到账后,全部计入基金会投资收益,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项目支出或合规运营经费,不得截留、挪用。财务部做好分红会计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记账。

第十六条 风险预警处置

出现下列情形启动风险预警:企业连续亏损、重大诉讼、实控人变更、主营业务偏离养老助老方向、重大违约;

预警触发后资产管理部门形成风险报告报送秘书长、理事长;必要时成立应急小组,研究处置方案(协商整改、股权处置退出等);

发生重大股权损失(损失金额>年末净资产 5%),按监管要求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章 股权处置、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股权处置包括股权转让、减资、清算退出、股权无偿划转等。出现以下情形,可启动股权退出:

投资协议约定退出条件达成;

标的实体持续经营亏损,风险持续扩大;

企业主营业务偏离基金会公益宗旨;

基金会公益项目资金需求,需要收回股权对应资金;

监管政策变化,该股权投资不再合规;

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审批流程

资产管理部门编制《股权处置申请》,写明标的机构、持股情况、处置方式、处置理由、预估对价;

处置金额≤年末净资产 5%,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处置金额>年末净资产 5% 提交理事会审议;

审批完成后方可实施转让、清算等操作;处置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确认资金到账,更新股权台账;

股权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允定价,必要时开展资产评估。

第七章 会计核算、档案与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财务部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区分控股、参股执行对应会计处理;年末开展股权资产清查,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股权投资全套档案(立项材料、尽调报告、会议纪要、投资协议、章程、股东会文件、分红凭证、处置退出资料)独立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内部披露:每季度向理事长办公会、监事报送持股实体经营、分红、风险情况;年度向理事会提交股权投资专项年度报告。

外部披露:按照法规要求,在社会组织平台年度工作报告披露股权投资情况;发生重大损失事件,按规定对外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保障社会透明度。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股权投资全流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理事应当履行忠实审慎义务。出现下列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股权投资;

隐瞒关联关系,未执行回避制度;

弄虚作假,隐瞒标的机构重大风险;

擅自处置股权,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1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41.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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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组织重大事项的管理,规范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及对本组织自身和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本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 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手续。理事会可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法定代表人具体办理。
第四条 本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依据不同事项确定,包括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承担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 对本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报批:
(一)换届选举;
(二)提前或延期换届;
(三)修改章程;
(四)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址、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等;
(五)调整(含罢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举办或承办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
(八)开展涉及国际及涉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援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组织、接待境外组织及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九)省本级社会组织拟邀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市本级社会组织拟邀请市厅级及以上领导、县本级社会组织拟邀请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
(十)开展涉及民族、宗教有关重大活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等活动,以及涉政类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
(十一)开展重大投资活动;
(十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六条 对本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备:
(一)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预算安排;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增补或调整理事、监事;
(四)按计划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
(五)按计划开展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情况;;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七)接受单笔5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七条 对本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即时报告:
(一)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对本组织提出要求、作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本组织主要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七)产生重大社会负面舆情的;
(八)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涉及第五、六、七条事项,本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报批、报备或报告。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及时续报。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42. 新闻发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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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与对外宣传工作,提升公益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健全基金会与社会各界、捐赠方、受助对象及新闻媒体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舆情风险,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公益运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本基金会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围绕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募捐活动开展、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活动赛事、社会热点舆情、突发事件处置等重点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专题采访、新闻通稿、新媒体发布、视频直播等标准化形式,主动对外发声、解读政策、公开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的制度化工作机制。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对外新闻发布、媒体对接、舆情回应、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全体工作人员、各专项工作部门、合作执行机构均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本基金会新闻发布及舆情应对工作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正确导向。严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守公益宣传政治底线,弘扬正能量,营造积极正向的公益舆论氛围。
(二)坚持服务大局、统筹规范。紧扣基金会公益宗旨、年度工作重点和长远发展规划,统一发布口径、统一对外发声,服务基金会整体工作大局。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精准。所有对外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谨,不虚报、瞒报、漏报,如实公开公益工作开展情况。
(四)坚持及时高效、主动作为。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常态化做好信息公开,快速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突发舆情,主动引导社会舆论。
(五)坚持合规保密、权责统一。严格恪守信息公开边界,严守保密纪律,区分公开信息与内部信息、涉密信息,做到依规发布、权责明晰。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任职条件

本基金会新闻发言人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养过硬,熟悉国家慈善领域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意识形态工作要求;
(二)全面熟知本基金会章程、组织架构、公益项目、募捐管理、财务规范、重点工作等核心业务;
(三)具备较强的政策解读、逻辑思辨、语言表达、沟通协调和舆情研判处置能力;
(四)作风严谨务实、责任心强,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无不良从业记录;
(五)为基金会管理层在岗负责人,具备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任免与任期

本基金会设专职新闻发言人1名,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命,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任期内,新闻发言人因岗位调整、离职、退休、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履职,造成岗位空缺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重新审议任免,及时完成人员更替并做好工作衔接。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新闻发言辅助人员,协助开展材料整理、媒体对接、舆情监测、日常统筹等工作,辅助人员由秘书处统筹管理。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
(一)统筹策划宣传工作。牵头制定基金会年度新闻发布、对外宣传、舆情应对工作计划,统筹各类对外发声工作,审定重要新闻稿件、宣传素材,事后评估宣传成效,优化宣传工作机制。
(二)解读慈善政策与制度。精准解读国家慈善政策、基金会管理制度、项目运作规则、募捐使用规范等相关内容,向社会、捐赠方、公众做好答疑释惑工作。
(三)规范开展新闻发布。牵头组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专题采访等各类发布活动,统一对外发布基金会重大活动、重点项目、公益成果、重大决策等权威信息。
(四)处置回应舆情热点。密切关注行业舆情、社会关切,针对涉及基金会的热点问题、负面舆情、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研判、及时发声、通报进展,主动引导舆论走向,维护基金会公益形象。
(五)推进信息公开公示。严格落实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规范公开募捐信息、项目执行信息、财务收支信息、工作报告等核心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捐赠方及监管部门监督。
(六)维护媒体沟通渠道。常态化对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搭建良性沟通合作机制,规范媒体采访对接流程,提升基金会对外传播力和公信力。
第七条 发布形式与传播渠道
一、新闻发布形式
(一)定期/不定期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专题座谈会;
(二)官方新闻通稿、工作简报、专题公示公告;
(三)媒体专访、集中采访、实地探访对接;
(四)线上直播、视频宣讲、图文推送等新媒体发布形式;
(五)经基金会审定的其他合规发布形式。
二、传播发布渠道

涵盖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及合作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公益平台等正规渠道,所有发布内容统一口径、同步规范。

第八条 归口管理与部门职责

基金会秘书处为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全面统筹新闻发布、媒体对接、舆情监测、材料审核、工作协调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统筹各业务部门梳理、汇总、报送可对外公开的信息素材;
(二)初审各类新闻发布材料、采访提纲、宣传稿件,按流程报批;
(三)受理、登记、统筹安排各类媒体采访、调研需求;
(四)常态化开展舆情监测,及时上报舆情动态,协助新闻发言人处置舆情;
(五)督促各业务部门配合新闻发布工作,落实信息报送、材料提供、问题答疑等工作。

基金会各业务部门、项目执行部门须主动配合,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公开信息、项目数据、工作素材,不得推诿拖延、瞒报错报。

第九条 发布审核与流程规范

本基金会所有对外新闻发布内容实行分级审核、逐级审批、归口发布制度,未经审批严禁对外发布。

(一)常规宣传信息、日常活动新闻:由对应业务部门撰稿,秘书处初审,报新闻发言人审定后发布;
(二)重大项目公示、募捐信息、财务公开、重大活动报道:经秘书处初审、新闻发言人复核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发布;
(三)舆情回应、突发事件处置、热点问题答复等重要内容:由秘书处牵头拟定口径,新闻发言人审核,基金会理事长终审后发布;
(四)所有媒体采访内容、对外答疑口径,须提前报备审核,个人不得擅自应答、随意发声。
第十条 信息质量与保密管理
(一)各部门报送的发布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严格核对数据、案例、信息,杜绝虚假、错误、片面信息;
(二)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严禁对外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捐赠人及受助对象个人隐私、基金会内部未公开决策、涉密工作资料等敏感信息;
(三)对不宜公开、暂不公开的信息,由秘书处会同新闻发言人界定公开范围和公开时限,严格把控发布边界;
(四)所有参与新闻发布、材料整理、舆情处置的工作人员,须严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媒体采访管理规范
(一)所有媒体采访需求统一由秘书处归口受理、登记备案,明确采访主题、采访内容、采访形式及时间;
(二)基金会普通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对外发表言论;
(三)确因工作需要由相关业务负责人接受采访的,须经新闻发言人及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同意,采访提纲、发言内容提前审核,全程规范把控;
(四)采访结束后,相关稿件、视频素材须经基金会审核确认后方可刊发播出。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制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将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造成舆情负面影响、损害基金会公信力、引发合规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媒体采访、随意对外发声的;
(二)发布虚假、错误、片面信息,误导公众、引发负面舆情的;
(三)泄露涉密信息、个人隐私、内部敏感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推诿拖延、拒不配合新闻发布工作,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影响舆情处置和信息公开工作的;
(五)擅自篡改、删减审定后的发布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43. 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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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促进本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组织产生重大影响而理事、监事、员工或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理事、监事、员工或社会主动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定期发布和临时发布。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发布、公开。信息公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涉及登记事项、组织机构章程和重大制度及管理办法制(修)定;
(二)年度财务报告、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情况;
(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或委托服务事项;
(四)提供重大服务项目及运行情况;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组织秘书处或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秘书处(或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组织的义务责任。本组织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金等需要公开信息的载体应是公开的报刊、四川省社会组织网站或者慈善中国网站等;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组织内部刊物、网站等公开。
第六条 本组织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组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组织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需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协调统一口径后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组织监事(会)不得代表本组织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组织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组织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组织应当及时将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组织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相关人员,重大信息披露应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组织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组织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本组织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的其他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组织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组织、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 1 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22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动作废。

品牌故事 BRAND STORY

我们的初心

2016年,一群人怀着"为国家社会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的朴素初心,在四川这片热土上发起成立了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发起者来自养老服务、医疗健康、爱心企业等不同领域,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安享幸福晚年。

基金会原始资金400万元,来源于四川助老之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捐赠。十年来,我们始终秉持"以心呵护·让爱常在"的核心理念,聚焦四川老龄化社会痛点,从为老人理发、剪指甲、聊家常的小事做起,到系统化推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适老化改造工程""定格幸福时光"等品牌项目,用脚步丈量责任,以行动诠释担当。

2023年12月,基金会再次获得法人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12月,公信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我们坚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点点星光照亮夜空——每一份善心、每一份信任、每一份坚持,都将转化为温暖银龄的强大力量。

"让夕阳红得更暖,让晚晴美得更长"
——这是每一位基金会人的共同心声

以心呵护
让爱常在

Sichua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For Elderly Care and Assistance

使命 · 愿景 · 价值观
使命:为国家社会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
愿景: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养老助老服务体系
价值观:关爱 · 专业 · 协作 · 责任 · 创新 · 奉献

发展历程 OUR JOURNEY

从2016年成立至今,基金会与时代同行、与社会同心,在养老助老的道路上留下了一串坚实的足迹。

2016

基金会正式成立

5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章程。原始基金400万元,来源于四川助老之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捐赠。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设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募慈善组织。

2018

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获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面向四川省内公众开展募捐活动,为基金会规模化开展公益项目奠定坚实基础。

2023

资质再获认证

12月14日换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12月20日换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连续获得免税资格。

2024

重点品牌项目矩阵化

系统化推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适老化改造工程""定格幸福时光""关爱老区空巢老人""AI健康管家""银龄学堂"六大品牌项目,覆盖居家、社区、机构、乡村等多维养老场景。

2025

规模化落地年

全年在温江、郫都、金牛、成华、新都、西充、南充、绵竹、井研、犍为等10+县市区落地公益活动30+场次,建立战略合作单位20+家,直接受益老人超4000人次,间接影响覆盖10万+人次。

2025·秋

跨域合作新模式

携手科谷健康建立"企业+基金会"协同服务社区新模式;与南充市民政局、中江县委社工部、温江区/郫都区老年协会等政府部门深化合作;与四川肛肠医院、成都黄再军医院等共建"医疗+助老"长效机制。

2025·冬

暖冬慰问行动

在郫都、新都、西充等区域开展暖冬慰问行,为失独、空巢、孤寡老人送去大米、棉服、营养品等物资,覆盖22位困境老人,让寒冬里也有温暖陪伴。

2026·始

健康防护新拓展

1月,基金会协办绵竹市禁毒防艾联动宣传活动,探索"养老服务+禁毒防艾"融合新模式,发放《禁毒防艾养老防护手册》,为老年群体构建更全面的健康防护网。

未来

持续深耕养老助老

基金会将继续坚守"为国家社会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的初心,以党建引领公益,整合更多社会资源,推动养老助老事业高质量发展,让每一位老人都能乐享幸福晚年。

加入我们 JOIN US

养老助老是一份需要长期坚守的事业。我们诚挚邀请有爱心、有责任、有担当的您,与基金会一同前行——不论是成为志愿者、加入团队,还是爱心捐赠、企业合作,每一份力量都将汇聚成温暖银龄的强大动能。

志愿者招募

无论您是在校学生、企业员工、退休人士,还是自由职业者,只要您有一颗乐于奉献、关爱老人的心,都可以成为我们的志愿者。

  • 社区助老慰问、健康科普、文化陪伴
  • 为乡村老人定格幸福时光摄影服务
  • 节假日专项慰问、暖冬/暖春行动
  • 专业技能志愿者(医护/法律/IT/摄影等)优先
报名咨询

人才招聘

基金会持续吸纳养老服务、公益项目管理、品牌传播、行政管理等领域专业人才,欢迎有情怀、有能力的您加入我们的团队。

  • 项目官员 / 项目主管 / 项目经理
  • 品牌传播 / 新媒体运营 / 活动策划
  • 财务人员 / 行政人事 / 法务合规
  • 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和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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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笔捐赠都将转化为对老年群体的关爱与守护。基金会郑重承诺:所有善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 资金捐赠:用于公益项目实施
  • 物资捐赠:适老化辅具、慰问品等
  • 定向捐赠:可指定具体项目或地区
  • 企业大额捐赠可签订专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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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与爱心企业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欢迎各类企业以资金、技术、产品、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共建共享企业社会责任。

  • 资金合作:冠名赞助、专项基金
  • 产品合作:适老化产品、健康设备等
  • 服务合作:医疗健康、养老服务输出
  • 员工志愿服务共建、联合品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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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希望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合作、爱心捐赠或有任何合作建议,欢迎通过以上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1-3个工作日内回复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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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呵护 · 让爱常在"

感谢您对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的关注与支持!您的每一份关爱,都是温暖银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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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华西慢病调理中心
成都椿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老龄事业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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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壹贰零陆食药同源研究院
四川肛肠医院
四川广电
成都日报
四川好医生集团
四川省爱心助老慈善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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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助力绵竹市“防艾”联动宣传活动圆满举行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助力绵竹市“防艾”联动宣传活动圆满举行

禁毒防艾齐携手 公益联动护安康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筑牢全民禁毒防艾安全防线,1 月 23 日,由绵竹市卫生健康局、绵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等多家单位协办的禁毒知识巡回宣传活动暨防艾公益电影《青爱》绵竹放映启动仪式,在绵竹市宏远广场顺利开展。此次活动以 “禁毒与防艾宣传同频推进” 为核心,将禁毒科普、防艾教育与公益影视传播深度融合,为当地市民搭建起一场沉浸式、多元化的健康防护课堂。

活动当天,宏远广场人头攒动,“为爱前行 ‘影’领未来” 的主题背景板在暖阳下格外醒目。禁毒防艾宣传展牌前围满了驻足观看的市民,从青少年到老年群体,大家或仔细阅读展牌上的毒品危害案例,或认真聆听工作人员讲解艾滋病传播途径。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的志愿者们重点面向老年人群体开展宣传引导,针对老年人易被诈骗、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 “伪装毒品” 的识别技巧、艾滋病对老年健康的潜在威胁,同时发放《禁毒防艾养老防护手册》,帮助老年群体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不少老人表示:“以前总觉得毒品和艾滋病离我们很远,今天听了讲解才知道,这些风险就在身边,学会防范太重要了。”

活动现场同步举行了防艾公益电影《青爱》的绵竹放映启动仪式。这部以青少年艾滋病防治为主题的公益电影,通过真实细腻的故事传递 “唯爱和解” 的防艾理念,启动仪式上,主办方与协办单位代表共同为电影放映揭幕,宣布后续将在绵竹市各社区、学校、养老机构开展巡回放映。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老年群体是禁毒防艾工作中容易被忽视的重点人群,我们希望通过电影这种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防艾理念走进养老机构,同时结合禁毒宣传,为老年人构建更全面的健康防护网。”

此次联动宣传活动,是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探索 “养老服务 + 禁毒防艾” 融合模式的一次重要实践。基金会始终以 “守护老年健康、助力幸福养老” 为使命,此次协办禁毒防艾联动活动,既是响应政府号召的公益担当,也是延伸养老服务内涵的创新举措。活动通过 “宣传 + 影视 + 志愿服务” 的多元形式,将禁毒防艾知识融入市民日常生活,尤其强化了老年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为绵竹市构建 “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的健康防护体系贡献了积极力量。

下一步,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将继续联动各方资源,把防艾宣传纳入养老助老服务的常态化内容,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公益放映、社区义诊等活动,持续提升老年群体的健康素养,为建设健康绵竹、幸福绵竹筑牢坚实的公益防线。

寒冬送暖 |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西充慰问行

寒冬送暖 |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西充慰问行

1 月 16 日,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的志愿者团队,带着大米、棉服与营养品,前往南充市西充县的双庙子社区、晋城街道一段社区、二段社区、库楼坝社区及建设路社区,为 40 位困境孤寡空巢老人送去冬日里的温暖。

在双庙子社区,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拉着志愿者的手不肯松开。她独自居住在不足 20 平米的房间里,唯一的陪伴是一台老旧收音机。当我们把印着基金会标识的红色慰问袋递到她手中时,她笑着反复摩挲袋子上的字样,轻声说:“今天屋里一下子热闹起来了。”

从清晨到午后,项目组成员走遍了五个社区的街巷。每到一户,都与老人简单聊聊近况,叮嘱他们注意身体。这些老人大多不善言辞,但眼神里的感激却格外真切。有老人执意要把自家晒的红薯干塞给我们,也有老人默默把我们送到巷口,直到身影消失在转角才转身回家。

此次慰问,我们不仅送去了物资,更希望让这些独居的老人知道,他们并不孤单。基金会的志愿者们也在走访中深深体会到,养老助老从来不是一次简单的物资发放,而是一场持续的陪伴与守护。

未来,我们还会继续走进更多社区,把温暖送到更多有需要的老人身边。也期待更多爱心人士加入我们的队伍,用点滴行动,为老人筑起一道温暖的防线。

活动现场 · 寒冬送暖慰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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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格幸福,温暖相伴 -为乡村老人留住最美笑容

定格幸福,温暖相伴 -为乡村老人留住最美笑容

1 月初,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带着满满的温情,先后走进乐山井研县研城街道和平社区,以及犍为县玉津镇、铁炉镇、大兴镇,开展 “为乡村老人定格幸福时光” 公益活动,用镜头为乡村老人留存温暖瞬间,用行动传递敬老爱老的深厚情谊。

活动当天,社区老人们或由家人陪同、或互相结伴,早早来到活动现场等候。在志愿者的引导下,老人们有序排队,依次完成登记、整理妆容、进入拍摄环节。

为了让每位老人都能留下满意的影像,志愿者们耐心协助老人整理衣着、调整坐姿,并以亲切的话语引导他们放松表情。本次拍摄服务包含为每位老人精心拍摄 1 张 12 寸纪念照和 16 张实用证件照,还特别增设了免费拍摄夫妻合照的服务,满足了老人们的不同需求。

对于 90 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基金会还额外赠送了价值 68 元的 12 寸金色装裱相框,让老人能够更好地留存这份温暖的纪念。活动现场,一位刚拿到照片的奶奶笑着说:“很久没拍过这么清楚的照片了,还能和老伴儿一起拍合照,真的太开心了。” 另一位高龄爷爷在收到装裱好的照片后,反复端详,连连对志愿者表示感谢。

除了暖心的拍照服务,基金会还在活动中向全省各市村委捐赠了 PVC 塑胶档案盒,助力乡村基层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同时,项目组同步开展了乡村创收赋能培训,通过专业课程和实操指导,为当地村民传授增收技能、拓宽创收渠道,从 “授人以鱼” 到 “授人以渔”,切实助力乡村可持续发展。

“为乡村老人定格幸福时光” 公益项目,既是用影像留存老人的幸福记忆,也是基金会深耕乡村养老与发展的一次生动实践。未来,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将持续整合资源,把温暖服务送到更多乡村老人身边,同时赋能乡村创收增收,让幸福在乡村扎根生长。

活动现场 · 定格幸福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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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老暖冬・关爱银发 - 基金会赴郫都区、新都区开展物资慰问活动

助老暖冬・关爱银发 - 基金会赴郫都区、新都区开展物资慰问活动

1月6日,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关爱老区空巢老人”项目组,在社会爱心人士及爱心企业的鼎力支持下,携带精心筹备的慰问物资,顺利完成对22位困境、失独、空巢老人的走访慰问工作。此次活动得到郫都区梨园村、金台社区、兴福村及新都区水梨村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确保慰问物资精准送达每一位老人手中,切实为老人们送去关怀与保障。

为保障慰问工作有序推进,项目组提前与各村(社区)工作人员对接,详细核实了22位老人的居住地址、身体状况及实际需求,针对性筹备了慰问物资。活动当天,在各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志愿者团队分成多个小组,分批前往老人家中开展走访慰问。每到一户,志愿者都亲手将大米、营养品及棉服等物资送到老人手中,逐一核对物资发放情况,确保无遗漏、无差错。

走访过程中,志愿者与老人们亲切交谈,耐心询问他们的身体近况、饮食起居及日常照料情况,认真倾听老人的需求与诉求,同时叮嘱老人注意冬季保暖、做好日常防护,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

据了解,此次慰问的22位老人中,大部分为失独老人,子女均已去世,无直系亲属照料,长期独自生活。受家庭条件及身体状况影响,老人们的居住环境较为艰苦,居住设施相对简陋,日常起居多依靠自身勉强维持。但即便身处困境,老人们仍保持着积极乐观的心态,努力把每一天的生活过好,用平和的心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

收到慰问物资后,老人们纷纷露出笑容,主动向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表达感谢,感谢社会爱心人士的慷慨捐赠,感谢基金会及村(社区)对他们的关心与牵挂。简单的话语里,满是对这份关怀的珍视,也让参与慰问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感受到了活动的意义与价值。

此次慰问活动,既是对困境、失独、空巢老人生活需求的切实保障,也是基金会践行公益使命、传递社会温暖的具体体现。社会爱心人士及爱心企业的捐赠,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支撑;各村(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为走访慰问工作的高效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志愿者的耐心陪伴,让老人们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温情。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始终聚焦老区空巢老人、困境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养老需求,持续推进“关爱老区空巢老人”等公益项目。未来,基金会将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动更多社会爱心力量,整合优质资源,不断优化助老服务内容,拓宽助老服务覆盖面,为更多困境老人提供精准、实在的帮助,切实解决老人们的实际困难,让老年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在此,基金会也向所有伸出援手的社会爱心人士、爱心企业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呼吁更多人关注老区空巢老人及困境老年群体,积极参与到养老助老公益事业中来,用爱心汇聚暖流,用行动传递担当,共同为老年群体营造温暖、安心的生活环境。

活动现场 · 寒冬送暖慰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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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银发群体・点亮宜居家园”南充市太阳能灭蚊灯公益捐赠仪式圆满举办

仪式现场暖意融融,主持人首先登场,向到场的领导、嘉宾及老年朋友们致以诚挚问候,详细介绍了活动背景 —— 针对老年人夏季户外活动及居住环境中蚊虫困扰的痛点,本次捐赠旨在通过实用物资改善适老化环境,是对 “尊老、敬老、助老、爱老” 传统美德的践行与传承。

随后,各方代表依次分享公益心声:中山市辉就电器有限公司代表讲述了企业投身公益助老的初心,重点介绍了捐赠的 F-40 型号太阳能灭蚊灯环保节能、安全便捷、适配户外场景的核心优势,表达了用实际行动关爱老年群体、助力养老事业的坚定决心;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张伟围绕基金会公益助老宗旨,介绍了本次 160 盏太阳能灭蚊灯的筹备过程,明确承诺基金会将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所有物资精准用于南充市养老服务中心、养老院等老年人聚集场所;南充市民政局二级调研员王本何致辞时,对基金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捐赠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表示高度认可与感谢,强调这批物资将有效提升本地养老机构的适老化服务水平,为老年群体的舒适生活保驾护航。

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捐赠授证环节正式举行。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张伟与南充市民政局二级调研员王本何共同为中山市辉就电器有限公司颁发 “爱心捐赠证书”,以表彰其心系银发群体、践行公益使命的慈行善举。

随后,物资发放仪式顺利开展。主办单位及捐赠方领导依次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民政局受赠代表发放太阳能灭蚊灯样品及物资领用凭证,受赠代表上台领取并与领导嘉宾合影留念,每一张笑脸都定格着爱心传递的温暖瞬间。仪式尾声,全体参与人员 —— 领导、嘉宾、受赠代表、25 位老年朋友及工作人员共同登台集体合影,为本次公益活动留下了珍贵的纪念。

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中山市辉就电器有限公司将在活动后结合南充市公益推进节奏,分批次开展 160 盏太阳能灭蚊灯的上门安装与调试工作,确保每一盏灭蚊灯都能正常投入使用,切实为老年群体打造无蚊舒适的居住及活动环境。同时,南充市民政局已联动南充融媒体中心对活动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公益影响力,呼吁更多社会力量关注、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此次公益捐赠仪式,是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链接社会资源、聚焦老年群体需求的具体实践。未来,基金会将继续坚守公益助老初心,持续关注老年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策划开展更多贴合实际需求的公益活动,传承弘扬传统美德,助力提升老年群体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为构建幸福南充、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贡献更多公益力量。

郫都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及助老物资捐赠活动启动

郫都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及助老物资捐赠活动启动

在这快速发展的社会,如何保障老年人,尤其是困境老人的生活质量,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日,郫都区老年人协会、四川五军老战士郫都区办事处联合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等,于12月2日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公益慈善活动——“适老化改造工程”及物资捐赠发放活动启动仪式。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实际行动,为区内困境老人送去关怀与温暖,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在晚年能够享受到更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启动仪式在郫都区老年服务中心隆重举行。老年协会领导、志愿者以及受助老人代表齐聚一堂,共同见证了这一温暖时刻。本次启动仪式现场发放科技智能设备、适老化辅具百余件,接下来将在郫都区各街道、社区老协的帮助下继续到各街道、社区为郫都更多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居住地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安装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跌倒传感器、智能生命体征监测仪、烟温、燃气、等安全设施设备,捐赠轮椅、拐杖、助听器、沐浴椅、安装安全扶手等,以杜绝意外事故发生,有效解决他们的居家安全问题,提高生活质量,为他们生活提供便利、增加生命安全性。同时,我们也呼吁更多的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参与助老公益事业,让更多困境老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怀。

活动现场 · 适老化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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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迎接中江县委社会工作部交流考察纪实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迎接中江县委社会工作部交流考察纪实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助老领域的经验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迎来中江县委社会工作部志愿服务股一行考察团,双方围绕助老服务创新发展、资源整合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中江县委社会工作部相关领导、各公益服务中心负责人及骨干志愿者,基金会张伟秘书长、四川省各市基金会养老服务站站长代表参与此次交流活动。

交流会上,中江县委社会工作部考察团首先介绍了中江县养老助老服务的基本情况、现有实践成果及发展中面临的困惑。中江县各公益服务中心负责人结合自身服务经验,聚焦“如何精准对接老年群体需求”“如何提升助老服务专业性与可持续性”“如何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助老服务活力”等核心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积极向基金会及各服务站站长取经,希望借鉴先进地区的成熟模式与实践经验。

针对考察团提出的疑问与需求,基金会组织四川省各市基金会养老服务站站长代表进行经验分享。其中,“公益+商业”的创新助老模式成为交流焦点。各站长结合所在服务站的运营实践,详细阐述了该模式的构建思路与实施路径——通过整合康养机构、生活服务商家、健康管理机构等各类资源,引导相关商家入驻养老服务站,形成“公益服务为核心、商业服务作支撑”的良性生态。

站长代表们介绍,入驻服务站的商家需承诺为老年群体提供专属优惠与优质服务,例如康养机构提供上门护理、康复理疗等专业服务,超市、药店等生活类商家提供配送到家、健康咨询等便民服务。这种模式既通过公益服务筑牢助老根基,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需求,又借助商业力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同时通过资源共享降低服务运营成本,实现“公益价值”与“市场活力”的双向赋能,为养老服务站的可持续运营提供了有效保障。

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补充强调,“公益+商业”模式的核心在于坚守公益属性,所有商业合作都需以服务老年群体为出发点,通过严格的准入机制与监管体系,确保商家服务质量与公益导向。同时,基金会将搭建资源对接平台,为各地养老服务站整合资源、拓展合作渠道提供支持,助力更多地区探索适合本地的助老服务模式。

中江县委社会工作部考察团对基金会及各服务站分享的经验表示高度认可,认为“公益+商业”的创新模式为中江县破解助老服务发展难题提供了重要思路。考察团表示,将结合中江县实际情况,消化吸收此次交流成果,积极推动本地公益服务中心与相关商家的合作对接,进一步优化中江县助老服务体系。

此次交流考察活动搭建了区域间养老助老服务经验共享的桥梁,不仅为中江县助老服务发展注入新动能,也为基金会深化全省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推广创新助老模式提供了实践支撑。下一步,基金会将持续发挥平台优势,加强与各地相关部门及公益组织的交流合作,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事业再上新台阶。

四川老年肠胃健康筛查公益活动走进三大社区 健康服务与文化关怀暖人心

四川老年肠胃健康筛查公益活动走进三大社区 健康服务与文化关怀暖人心

为积极响应“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切实关注老年群体肠胃健康需求,进一步提升社区老年人健康防护意识与生活质量,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联合长期深耕公益事业的四川肛肠医院,于2025年11月18日至19日,在金牛区花牌坊社区、黄忠社区及花照壁社区陆续开展肠胃健康筛查系列公益活动,将专业医疗服务与暖心助老举措送到居民“家门口”。

本次活动以“肠胃健康知识科普、义剪”为核心主题,结合社区老年群体生活需求设计多元服务场景。在健康服务区域,四川肛肠医院的医护团队依托专科技术优势,为参与居民提供免费肠胃健康筛查、基础体征检测等服务,针对老年人常见的胃肠不适症状,现场讲解病因预防、饮食调理及就医指引等专业知识,帮助居民建立“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的健康理念。数据显示,胃肠疾病在老年群体中发病率较高,早期症状隐匿,此次社区筛查有效降低了老年人就医门槛,为潜在健康风险排查提供了便利。

活动现场设立的特色集市成为一大亮点,糖画、糖葫芦、捏泥人等传统民俗摊位唤起了老年居民的童年记忆,而残疾人手工艺品制作摊位则兼具公益属性与文化价值,既为残疾人手艺人提供了展示平台,也让社区居民在互动中感受到公益传递的温暖。同步开展的义剪服务更是贴合老年人行动不便的特点,专业理发师细致周到的服务获得居民一致认可,让老人们在参与健康筛查的同时,切实感受到生活便利。

作为基金会与四川肛肠医院深化“医疗+助老”合作模式的重要实践,本次活动覆盖三个社区共计200余名居民,不仅通过专业医疗服务为老年人健康保驾护航,更以特色民俗与便民服务营造了和谐温馨的社区氛围。这种“健康服务+文化关怀”的活动形式,打破了传统公益活动的单一性,让助老服务更具温度与深度。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老年群体的健康需求是助老服务的核心着力点。未来,基金会将持续联动优质医疗资源与社会力量,聚焦社区老年群体实际需求,策划开展更多元、更精准的公益服务活动,不断拓展助老服务边界,让养老助老的关爱触角延伸至更多社区,切实提升老年群体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基金会携手科谷健康共建社区健康站点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基金会携手科谷健康共建社区健康站点

近日,两场温馨而有意义的公益健康检测活动在西充社区公益助老服务站举行。本次活动由科谷健康联合四川省养老助老基金会以及社区共同组织开展,通过专业的健康检测服务,为百余位社区老人的健康保驾护航。这次合作标志着科谷健康正式通过基金会渠道,将专业健康服务送入社区,为后续更大范围的社区健康服务推广树立了示范样板。

在四川省养老助老基金会的支持下,首场活动在西充库楼坝社区公益助老服务站顺利启动。清晨8点半,数十位位社区长者早早来到服务站,在科谷健康工作人员引导下有序进行健康检测。

活动现场,数十位位社区老人在工作人员的悉心引导下,有序地进行了全面的健康检测。整个检测过程高效顺畅,老人们纷纷表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如此专业的健康服务,感到十分暖心。

次日,科谷健康公益团队转战西充县晋城街道一段社区,继续为当地长者提供专业健康检测服务。同样的温馨场景再次上演,工作人员专业的检测技术和耐心的服务态度,赢得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

“昨天就听说库楼坝社区有这个活动,今天终于轮到我们社区了!”一位正在排队等候的老人高兴地说,“这种送到家门口的健康服务,实实在在解决了我们老年人的体检难题。”

科谷健康作为四川省保健协会企业家健康分会副会长单位,以及四川省保健科技学会健康教育分会指定的健康科普教育基地,一直致力于将先进的健康科技惠及更多人群。此次活动中,科谷健康带来了具有先进水平的健康检测设备,能够在20分钟内精准检测人体12000项健康指标,为老人提供专业的健康评估。

科谷健康一直秉持"科技守护健康"的理念,专注于通过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的方式,帮助大众管理健康。特别是对老年人群体,及时的健康检测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亚健康管理和慢性病调理。

此次系列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为两个社区的长者带来了专业的健康服务,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企业+基金会”协同服务社区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将企业的专业技术与基金会的社区网络有机结合,为未来社区健康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探索出了新路径。

四川省养老助老基金会与科谷健康将以此次活动为起点,继续深化合作,共同推进更多社区健康服务项目,让更多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专业的健康管理服务,共同促进社区健康事业的发展。

重阳暖银龄!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送义诊义剪进社区,守护空巢老人健康

重阳暖银龄!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送义诊义剪进社区,守护空巢老人健康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为积极响应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切实解决社区空巢老人 “健康照护缺位”“专业服务触达难” 等痛点,在重阳节前后,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联合四川肛肠医院、成都黄再军医院等专业医疗力量,先后在温江区柳城街道大学城社区、温江区长安路社区、成华区桂林社区开展 3 场 “四川老年健康工程暨肠胃、中医推拿健康知识普及公益活动”,将义诊、义剪与健康科普送到老人 “家门口”,用专业服务与暖心陪伴,为老年群体送上节日关怀。

本次系列活动精准锚定社区 60 岁以上空巢老人健康需求,通过 “科普宣讲 + 现场体验 + 便民服务” 的组合模式,让老人在社区内即可享受专业健康支持:

*健康科普破误区:针对老人普遍存在的 “肠胃不适忍一忍”“中医理疗靠经验” 等认知偏差,四川肛肠医院消化科专家围绕萎缩性胃炎、肠易激综合征等老年高发肠胃疾病,讲解诱因、早期信号与日常养护方法(如膳食纤维摄入、腹部按摩技巧);成都黄再军医院中医团队现场演示中脘穴、足三里等穴位按压手法,示范规范推拿流程,普及 “未病先防” 的中医理念,帮助老人从 “被动治病” 转向 “主动管健康”。

*义诊体验解难题:活动现场设置 “肠胃健康咨询角” 与 “中医理疗体验区” 两大服务板块。前者由医护人员为老人提供便潜血初筛、胃肠功能评估,耐心解答 “长期便秘要不要紧”“胃药能不能随便吃” 等疑问;后者由持证理疗师提供 10分钟肩颈放松按摩、穴位贴敷服务,针对性缓解老人颈肩酸痛、手脚冰凉等慢性不适,真正实现 “小病不出社区、大病有专业指引”。

*义诊体验解难题:活动现场设置 “肠胃健康咨询角” 与 “中医理疗体验区” 两大服务板块。前者由医护人员为老人提供便潜血初筛、胃肠功能评估,耐心解答 “长期便秘要不要紧”“胃药能不能随便吃” 等疑问;后者由持证理疗师提供 10分钟肩颈放松按摩、穴位贴敷服务,针对性缓解老人颈肩酸痛、手脚冰凉等慢性不适,真正实现 “小病不出社区、大病有专业指引”。

为让公益服务不止于 “一次性活动”,基金会积极推动 “基金会 - 医院 - 社区” 三方协同,形成长效服务机制:

*分工协作聚合力:基金会统筹活动资源与宣传推广,通过小红书、抖音直播、微信公众号长图文等线上渠道扩大活动影响力,同时招募志愿者协助现场服务;医院发挥专业优势,输出医疗技术与诊疗服务,确保健康支持的专业性;社区负责收集老人需求、组织参与人员,搭建服务落地的 “最后一公里” 桥梁。

*闭环机制促优化:以本次系列活动为起点,三方建立 “调研 - 服务 - 反馈 - 优化” 的闭环流程 —— 通过活动收集老人健康痛点与服务建议,针对性调整后续服务内容与形式。

本次重阳节系列公益活动累计覆盖 3 个社区,预计受益空巢老人超 150 人次,所有服务均以 “零费用” 形式向老人开放,切实降低老年群体健康服务获取成本。从实际效果来看,活动不仅帮助老人缓解了肠胃不适、颈肩疼痛等身体问题,更通过健康科普提升了老人疾病预防意识,减少因误信偏方导致的健康隐患,活动激活了基层健康服务效能,培育了邻里互助的助老氛围,弘扬了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又推动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构建 “精准化、可持续” 的空巢老人关爱体系提供了实践样本。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将继续以 “精准助老、专业赋能” 为使命,围绕老年群体的健康需求与生活需求,策划更多贴近老人、服务老人的公益活动,让老年群体在社区中感受温暖,在陪伴中安享晚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贡献公益力量。

活动现场 · 适老化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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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孝亲敬老美德 共建老年友好社会 温江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公益慈善项目及 助老物资捐赠活动启动仪式

弘扬孝亲敬老美德 共建老年友好社会 温江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公益慈善项目及 助老物资捐赠活动启动仪式

迎重阳 敬老人,为积极响应国家老龄委和省市“敬老月”主题活动的要求,旨在通过一系列关爱措施,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怀。温江区老年人协会联合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四川省爱心助老慈善促进会、雷霆教育机构等,于10月15日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公益慈善活动——“适老化改造工程”及物资捐赠发放公益活动启动仪式。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实际行动,为区内困境老人送去关怀与温暖,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在晚年能够享受到更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启动仪式在温江区大学城社区隆重举行。现场布置温馨而庄重,处处洋溢着对老年人的尊重与关爱。协会领导、爱心企业代表、志愿者以及受助老人代表齐聚一堂,共同见证了这一温暖时刻。本次启动仪式现场发放科技智能设备、适老化辅具64件,后将陆续为温江更多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居住地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安装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跌倒传感器、智能生命体征监测仪、烟温、燃气、等安全设施设备,捐赠轮椅、拐杖、助听器、沐浴椅、安装安全扶手等,以杜绝意外事故发生,有效解决他们的居家安全问题,提高生活质量,为他们生活提供便利、增加生命安全性。望更多的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参与助老公益事业,让更多困境老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怀。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共建老年友好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期待更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加入助老公益事业,携手为困境老人撑起一片温暖的天空,让每一位老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安享幸福晚年!

活动现场 · 义诊义剪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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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关怀·洞磬沟空巢老人慰问活动

春日关怀·洞磬沟空巢老人慰问活动

在 3 月 1 日传统节日 “龙抬头” 前夕,2 月 26 日,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提前策划并举办了 “春日关怀・洞磬沟空巢老人慰问活动”。活动筹备阶段,我们团队与网红博主建康密切协作,并通过前期调研,我们了解到老人们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理发、指甲修剪及健康检查方面,针对活动细节进行了深入沟通,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活动当天,各个环节都有条不紊的推进,最后顺利的完成了一场公益活动。

活动筹备前期我们邀请了三位经验丰富的理发师,为活动这天的35位老人们提供了专业的理发服务。

理发过程中,尽管老人们对发型没有过多要求,但志愿者们秉持专业精神,精心为每一位老人打造干净利落的发型,让他们焕发出别样的精神风貌。

而考虑到老人脚指甲普遍增厚的情况,老人们积极配合,提前烧水烫脚,让指甲软化,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护理工作。

这次我们还联动了四川肛肠医院的医疗团队,志愿者们携带了便携式血压计和血糖仪,为老人们进行了免费的健康检查。老人们热情高涨,纷纷排队等待检测,表现出对自身健康状况的高度关注。通过检查,我们发现有5位老人存在血压偏高或血糖不稳定的情况,并及时向他们提供了健康建议,并普及了日常保健知识,鼓励他们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的发生。

这次活动基金会联动医疗团队以及网红博主的影响力,形成“公益+宣传”协同效应,验证了“文化节点+公益行动”模式的可行性为后续活动提供参考。

同时特别感谢志愿者团队、建康以及医疗人员的全力支持,未来四川省养老老服务发展基金会持续深化此类公益活动,探索长效关怀机制,希望通过我们这次的公益活动能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士对空巢老人这类群体的关注。

活动现场 · 义诊义剪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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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养老助老基金会行动纪实,成都东部新区敬老院温情无限!

四川省养老助老基金会行动纪实,成都东部新区敬老院温情无限!

1月16日,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组织志愿者走进成都东部新区的壮溪镇、武庙镇、丹景街道以及双流区黄龙溪的四个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人们带去温暖与关怀。

在此次活动中,志愿者们展现了专业素养与奉献精神,不辞辛劳地走访敬老院,精准对接老人需求并提供实际帮助。他们还细心照料老人生活,修剪指甲、理发护眼,并与老人深入交流,分享故事,带去欢笑。

"为国家社会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一直是基金会的宗旨,基金会通过实际行动为更多老年人带去温暖与关怀,坚信在社会共同努力下能为老年人创造更和谐、有爱的生活环境。

基金会热忱呼吁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投身养老助老事业,共同营造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此举不仅能直接惠及众多老年群体,增进社会福祉,同时也为参与者提供宝贵的社会实践经验与心灵滋养,诚邀志愿者们的加入,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将持续探索创新,致力于向全省乃至全国老年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每位老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深切关怀。

活动现场 · 寒冬送暖慰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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